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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卫sir
| 转载自:微月人话
| 编辑:Corrie
| 设计:刘颖洁
前几天写了篇文章“使用Apache协议的是自由软件吗?”,里面提到copyright和copyleft的概念。
有读者提出疑问:
“关于copyleft一词,我记得大约1998年前后,我给Stallman先生发了一封邮件,想请教这个词的含义,并写了一个公式:copyleft = freedom + copyright,他给我回函表示赞同,并进一步解释,为了在当前的版权规则(copyright)框架内推行这一理念,他所谓的copyleft实则暗含copyright的内容,即软件发布者(使用者)必须遵从GPL,而GPL是受copyright保护的。也就是说,GPL的约定,需要在copyright的意义下遵从。
文章中说,“值得注意的是,copyleft并不是说没有版权,copyleft仍然是有版权的,只不过除版权外,所有其他权利都已开放,也即left给世人。”
我觉得这个解释似较为含糊:
1、“版权”在中文语境下不是正规的法律用语,英文为copyright,中文正规的法律用语是“著作权”(当然现在两个术语混用也无大碍),且表现为若干种权利的综合;这里称“copyleft仍然是有版权的”是否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
2、退一步讲,在Stallman的表述里,copyleft一词中即便有“版权”意味,似特指GPL这一文本本身的“版权”属性。
以上意见,请您指正!”
这位读者说的没错,我原文中那句“copyleft仍然是有版权的,只不过除版权外,所有其他权利都已开放”确实说的有点问题,这句话中的“版权”,我的本意是指“署名权”和“许可权”。但这样说是不妥的,因为从版权的定义看,版权就是作者所有的权利。
这促使我再次思考到底什么是copyright?
copyright,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注:“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术语,在本文中混用,不作区分。"
copyright从字面上的意思是“复制的权利”,这是因为,作者的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复制权。但作者的权利并不限于此,作者还会有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出版权、表演权、使用许可权等等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大多还是和复制相关,毕竟传播是需要复制的。
在印刷术没有产生的年代,复制的方法就是手抄,这还好,毕竟手抄也复制不了多少本。但在可以批量复制的年代,就要界定一下谁可以复制谁不能复制了,毕竟这会影响到人们都很关心的经济利益。
中国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四川眉州人程舍人,刻印了王称所著的《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后面那句的意思就是:我已经向官府申请了版权,汝等不许翻印。
1710年,英国发布生效《安妮女王法令》,这是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
我国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版本是2010年2月26日发布的修正版本,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关于版权(著作权),以下几个基本概念最好能建立起来1:
1、版权是作者对计算机程序、文字、音乐、照片、美术、游戏、电影、建筑设计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2、版权是属于作者的,其中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人身权(比如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后面还会介绍)
3、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相关法律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
4、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5、在作品在形成后,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当然,你也可以登记,以获取一个证明文件,这样更有利于权利主张。
6、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死后50年后(按中国法律),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再受法律保护。
已经出书或者可能出书的读者可以了解一下这节内容。
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拥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但并没有将“出版权”列为著作权的一部分,那么如何理解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的关系?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我是这么理解的,作者拥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但一般不拥有图书的出版资质,作者如果想要以图书形式发行自己的作品,就要委托出版社来做,通过书面合同,许可出版社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复制和发行,这样,出版社就拥有了该作品的出版权。
所以,出版权主要是针对出版社而言的,这个权利是通过合同获得的,如果出版者违背合同或法律,作者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复制和发行的许可,中止出版者的出版权。
通常情况下,作者都是授予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此书。
在《著作权法》中,对此有一些明确规定,如: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后,作者可以找另一家出版社出版他(她)的书。
在什么情况下,一本书可以同时在两家出版社出版?
1、作者和出版社签订非专有的出版权。例如贾平凹对其著作《山本》,行使的就是非专有使用权,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同时出版了该书,书号也不同。(不过,我估计只有大牌作家才有这个待遇。)
2、作者去世五十周年以后,其著作权不再受到保护,任何出版社都可以自行出版。(《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去世50周年后,著作权将不再受保护。加拿大、新西兰,以及亚洲和非洲大部分国家也是按照这个期限进行保护;但在大部分欧盟成员,美国、巴西,以色列,尼日利亚,俄罗斯,土耳其等国家,作者去世70年后才失去版权保护。
而美国还有一条特别保护:对创作于1923年至1977年的作品有超长保护期95年。
版权保护失效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面会介绍),任何人都可以在保持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自由使用。
1997年的《泰坦尼克号》中,毕加索的名作《亚维农的少女》出现在镜头里。但当时,导演卡梅隆未得到相关授权。电影放映后,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提出抗议(该协会为超过5万名艺术家和他们的作品保护版权,毕加索的作品也在其中),在其强烈要求下,卡梅隆同意为使用《亚维农的少女》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亚维农的少女》创作于1907年,毕加索于1973年去世,其家人继续持有该作品的版权,直到2043年为止。如果有人想在网站、宣传品、设计产品以及影视作品中使用有关这幅画的图像,必须征得毕加索家人的同意。
15年后,《泰坦尼克号》3D版重返银幕,由于3D版的《泰坦尼克号》是一部全新制作的影片,版权协会希望与卡梅隆重新签署使用毕加索作品的协议。遗憾的是,协议最终未能达成。版权协会主席希欧德尔·费德尔说,当他去看3D版《泰坦尼克号》时,他注意到,1997年版《泰坦尼克号》中毕加索的《亚维农的少女》换成了德加(1834-1917)的作品,而德加的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在我看来,版权保护到作者去世50年,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基本上可以覆盖到孙辈和曾孙辈,这足可以了。
著作权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所以又称著作精神权利。
著作权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限制。
《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如果我没有授权,别人是不能修改我写的东西的,理论上连错别字也不能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几项权利都是不可转让的,也和财产权不直接相关。
在我国,软件版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制定)。
软件的著作权当然也是自动获得的,但也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备不时之需。比如在维权时、在以著作权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时,在著作权转让、拍卖、出质时,在申请科技成果时,著作权登记证书都可作为凭证。
软件许可证属于什么性质?一般来说,属于合同的性质。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和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对使用者的权利、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软件许可证就是这样的合同。
对于专有软件的许可证,版权人为盈利考虑,大多对用户的要求比较苛刻,通常都会要求用户只能在指定数量的计算机(包括虚拟机)上使用,而且不得对软件进行反编译、反汇编,不得出租、转让、以及和他人共享该软件。
对于开源软件或自由软件,其许可就大方得多,开源软件毕竟不是直接用来赚钱的,通常都会让用户自由地运行、复制、修改、再发布,但一般会要求保留版权声明、保留商标。像GPL这种copyleft许可证,还会要求用户在发布时,要将衍生程序的源代码也公开出来。
开源许可证本身并没有和用户签订正式的合同,会有人怀疑这是不是合同,但一般认为,作者释放出带许可证的源码相当于发出要约,而使用者使用开源代码相当于用行动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2
如果一个作品落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那就是放弃所有权利了(连署名权都不要了),全世界所有人都可以随意使用。
进入公共领域的两种常见途径:作者死亡满足法律规定的年限;版权持有人主动放弃版权。
2017年2月7日,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The Met)公布了一项重磅的艺术圈“大福利”—其收藏的37.5万件藏品的高清图片,按照CC0协议免费向公众开放版权,这意味着无论是艺术家、设计师,教师、学生,专业人士或是业余爱好者,只要有需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并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分享。
虽然 The Met 没有说,但根据前面知识,我们可以推测,这些艺术品的作者应该已经去世70年,而且这些作品并非在1923年至1977年之间被创作。
前面介绍过,博物馆只有这些艺术作品的展览权,并不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该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在有效期内,The Met就没有权利公开这些艺术品的摄影作品,因为这些摄影作品涉及了这些艺术品的版权。
只有这些艺术品的版权已经落入公共领域,The Met才可以放心地放弃这些摄影作品的版权,将其也放入公共领域。
The Met 馆长托马斯·坎贝尔表示,艺术品收藏总计约150万件,如今提供免费下载的37.5万张图片囊括了博物馆的主要收藏,另有6.5万件馆藏艺术品已经完成数字化,但因为版权因素暂不对公共领域开放。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加入这个行列,台北故宫博物院、芝加哥艺术博物馆(Art Institute of Chicago)、荷兰国立博物馆(Rijksmuseum)、大英博物馆(British Museum)都开放了自己部分藏品的图像和数字资源。
CC(Creative Commons)项目由Lawrence Lessig教授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创立,其目标为“直面日益增长的版权法限制,促进参与文化中的知识共享”。
CC系列协议主要用于文字或艺术类的作品,但理论上,CC可以应用于一切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CC要求使用者遵守四种使用条件:分别是署名(BY)、禁止商用(NC)、禁止修改(ND)和相同方式分享(SA)。前面三个好理解,SA是指如果你对该作品做了改动和创新,你需要使用同样的协议来发布你的作品。
根据这几个条件的组合,CC主要有这6种不同的协议:CC BY、CC BY-SA、CC BY-ND、CC BY-NC、CC BY-NC-SA、CC BY-NC-ND。CC的网站3上有这6种协议的法律文本和人话版本,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根据copyleft的定义,CC BY-SA是一种copyleft协议,详见这篇文章。
除以上6种外,还有一种叫CC0(Creative Commons Zero)的协议,该协议对使用者不再提任何条件,使用CC0相当于作者放弃了所有权利,也即落入了公共领域。
CC0使用最多的是图片作品,许多图片库网站专门提供CC0作品。使用这类图片比较安全,毕竟谁也不想总是遭遇侵权索赔这种烦心事。
CC0的法律文本是这么写的:“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且在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声明人在此公开地、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销地并且无条件地放弃和让渡其对本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相关权利及任何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现存的和未来的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下图就是一张CC0图片。(来自cc0.cn网站)
https://searchsecurity.techtarget.com.cn/whatis/11-25126
https://zhuanlan.zhihu.com/p/144827875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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