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网络安全法》可能发生的几点变化

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已有5年。

此次《网络安全法》拟修改引起广泛关注,下面一起看看《网络安全法》可能发生的几点变化吧。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幅度和上限

多项罚款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改为“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扩大处罚范围,更加重视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一些条文规定从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进行处罚改为“违反……规定的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导致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等后果的”。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改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增加处罚主体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形式增加,增加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

对企业,新增“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形式。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对个人,在从业禁止措施上,在此前规定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之外,新增“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营业额挂钩,让企业承担起相应责任

企业的罚款从最高100万,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处罚全面升级

在“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

在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处罚中提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重新划分法律责任,参考条文更加明确

原来的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于处罚有明确规定,都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具体将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应条文解决。

覆盖面更广,不让违法行为有漏网之鱼

第七十条提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相应惩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法》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

附件: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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