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二)支持主体原则上为本市企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本市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联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支持的项目一般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甲级综合资信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按照约定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条 管理和推进部门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市战新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及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日常管理,加强项目统筹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为项目推进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新赛道的产业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实施。

市科委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新赛道的前沿技术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实施。

项目推进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后评估,跟踪和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战新办可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对项目推进部门分工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赛道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和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重大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和软件领域参照有关规定可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于纯研发类项目,环评、备案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市战新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

第七条 国家配套项目

国家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特定出资事项

特定出资事项是指报经市政府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予以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推进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预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战新办初审。市财政局根据经初审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平衡后,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核

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为:

(一)项目推进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申报受理。

(二)项目推进部门初审同意后,将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形成重大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请市战新办审议。

(四)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支持

(一)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支持:

1.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先进技术国内首次示范应用、获批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可达到核定新增投资的30%;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

2.对于已上市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专用设备和仪器,以及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投入。

4.对于支持资金突破第一、二款规定限制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主要由政府资金扶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工程、重大科研等项目,资金拨付时,20%尾款实行预拨方式。

(三)对于符合补充条件的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可采用滚动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项目单位为所在领域竞争力领先和成长性突出企业,技术能打破国外垄断,能形成显著市场规模,产业带动效应强。滚动支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以3-5年为周期,结合评估情况,明确支持总额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通过考核后逐年支持,年度支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30%。

(四)对于符合补充条件的装备研制类重大项目,可实行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制造商为本市注册企业,用户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两者是非关联单位;制造商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打破国外垄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有重大突破,且处于示范应用或应用推广阶段;项目合同(不超过5个)距制造商实现首台(套)销售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合计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时处于产品工艺试验和安装调试之前的阶段。双向支持用于制造商和用户单位的联合研发活动,以双方正式合同为基础,由制造商联合用户单位申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获批后,先行拨付支持金额的5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

(一)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

1.对于经市政府同意的支持资金超过投资补助支持比例或金额规定上限的项目,超出部分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2.对于总支持金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以资本金注入为主的支持方式。

(二)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市战新办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资本金通过国有投资平台代持方式注入,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按照市场估值注入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采用“优先股”或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的方式注入项目。原则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约定优先股股息率或利息(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约定条件分配股息或获得利息后,不再参与项目单位剩余利润分配。

(四)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若项目单位在项目框架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未开展股权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转为对企业的无息委贷,待项目单位开展新一轮股权融资时,无息委贷资金转为项目单位资本金。若项目后评估结束后12个月内支持资金仍未完成资本金注入,由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退回相关支持资金。

(五)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部门、资金代持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和市场化原则,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的资本金退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资本金部分原则上按照原值退出。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进一步加大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参照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批准、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贷款利息凭证。

对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重大项目的长期信贷贴息支持,参照本市集成电路贴息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无息委贷

对于采取无息委贷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市战新办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作为专项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专项资金的本金拨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

无息委贷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估

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将有关评估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给项目推进部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批复项目后评估报告给项目单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调整

(一)项目调整分为一般调整和重大调整。

一般调整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建设地点变更、实施期限延长不超过2年、项目新增投资减少10%以内等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推进部门应在中期评估前或结合中期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批复。

重大调整主要包括变更或新增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或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实施期限延长2年以上、项目新增投资减少10%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调整等调整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推进部门应在中期评估前或结合中期评估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

(二)除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外部不可抗力影响外,原则上项目延期不能超过3年。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重大调整,调整申请应在项目中期评估前提出。项目关键技术指标和产业化指标原则上不予调减或降低。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管理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按照终止处理:

1.项目单位因发展战略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筹资金无法落实、技术路线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流失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实施周期超过约定后评估时间3年以上仍未申请后评估;

3.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外部不可抗力影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4.其他由市战新办研究认定的项目需终止情况。

(二)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推进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原则上不再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退回相关投资补助资金:

1.经评估审核的项目新增投资未达到中期评估目标,专项资金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同比例调减,应退回超额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中期评估后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应退回拨付的第二笔投资补助资金。

2.对项目单位不配合开展终止管理工作的情况,项目推进部门应追回已拨付全部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项目推进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单位在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定退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撤项管理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按照撤项处理:

1.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项目单位在约定的中期评估时间前未开展实质性项目建设投资任务;

3.其他由市战新办研究认定的项目需撤项情况。

(二)对于需撤项处理的项目,由项目推进部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战新办审议同意后,项目推进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单位在6个月内,按照规定退回投资补助资金。

(三)取消撤项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推进部门在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中,对上述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关协同管理措施。第四章国家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核

国家配套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国家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战新办审议。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市战新办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议支持建议方案,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出资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支持建议方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国家配套项目资金支持

国家配套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拨付比例,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特定出资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程序

特定出资事项的组织程序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对特定出资事项的建议支持方案。

(二)市战新办对特定出资事项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持管理

特定出资事项的支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出资事项,由市战新办提出具体股权代持人建议并报市政府审定。股权代持人与事项承担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履行国资出资管理职责。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项目推进部门在项目初审过程中,加强信用核查,并根据技术路线、财务能力、预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积分制”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协同联动

在加强项目信息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市战新办与战略投资机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建立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对接,推进“投贷补”联动,推动政府和市场协同支持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例外事项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市战新办直接受理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个别特殊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现有规定限制的,市战新办审议建议支持方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但尚未完结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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