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工程师对某品牌在华合资生产的SUV的控制软件的代码进行分析后发现,这款App可以随时与车辆连通获取油门、刹车踏板开合度等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实时传送至海外服务器。这意味着,车主通过App对车辆执行的每一个动作都将以数据形式存储到海外服务器上。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信息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数据呈现爆发式增长,全球进入数据爆炸时代。而数据安全,也日渐成为数字风险治理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具挑战性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时近3年的《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终于拥有了一部针对“数据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和国家安全领域内的重要法律。
在此之前,尽管国内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都没有针对“数据”这一主体进行规范。
《数据安全法》作为一部统筹数字经济时代“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法律,其出台标志着数据野蛮掘金时代的结束,也将为下一阶段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保证。《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加速发展,智能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已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数据安全法》的出台积极回应了时下国内外数据竞争和保护的关键问题,给企业数据经营合规以及进一步的数据资产化治理与发展提供指引。
2021年6月11日上午,即《数据安全法》出台后的第二天,特斯拉在微博表态称,“数据隐私安全,关乎着每一个消费者。特斯拉将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保护消费者数据相关权益。努力促进行业和数字经济健康蓬勃发展。”
智能汽车的数据安全
智能汽车上集成的摄像头、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测速仪、导航仪等各类传感器和各类APP,时刻都在收集车辆的环境信息、车辆行驶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此,过去智能移动终端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将“转移”到智能汽车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问题也将成为智能汽车商用的“拦路虎”。
其中,数据安全问题将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因为智能汽车中的各类数据采集泄露风险巨大,应当把网络安全系统像“安全带”一样列为智能汽车的标配,推进智能汽车网络安全的强制测试,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生的数据安全监管。同时,还应规范化汽车行业软件供应链,加快落实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智能汽车上大量的软件还牵涉国内外供应链厂商,之后需要通过空中下载(OTA)技术进行软件版本更新。如不能吸取过往教训,过度宽容,“先发展,再治理”,不规范软件供应链安全管理,没有有效落实软件安全检测,尽可能减少软件漏洞和木马,将对智能汽车功能安全、数据安全都存在巨大风险,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
1、数据类别
车辆数据包括哪些信息与类别?
车辆会涉及多种类型的数据,比如:
(1). 车主本人、驾驶人、乘车人等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手机号、账号、密码、邮箱、微信用户名等;
(2). 车辆数据:如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设备编号等;
(3). 行驶数据:如定位导航信息、行踪轨迹、车辆操控数据、车辆工况数据、车辆日志数据、车辆行驶数据、车辆环境数据;其中最易涉及重要数据主要包括:军事管理区等重要敏感区域人流、车流数据,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道路上车辆类型和流量数据,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在内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4). 其他数据:如App端收集的各类权限与App使用数据、车载软件的数据(如歌单等喜好习惯信息,公司和家的地理位置信息)。
车辆数据的多样性让其合法合规性成为一项难题,不同类型的数据对应不同的法律义务,需要设置不同的合规措施。不同类别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一方面为我们的驾驶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与安全性,但同时也给隐私与个人信息带来了挑战。
2、数据安全及数据出国安全
高等级智能驾驶汽车具有强大的数据采集能力,如一辆智能驾驶测试车每天就可以产生高达10TB的海量数据,而车辆传感器采集道路等非驾驶行为的地理信息活动属于测绘行为,原则上只能由持证机构进行,更关键的是,在2021年之前,这些涉嫌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的并没有被存储在国内,瞬间就能出国门,尤其是特斯拉等跨国车企。
如特斯拉的车载系统在工作过程中,包括街道路况、导航距离以及环境景象等所有能被地图测绘所扫描到的数据,都能够被特斯拉收集到,其收集的数据大多存储在国外服务器上,而数据中有些已经涉及地理信息,一旦泄露,影响的可能是社会或国家安全。特斯拉在中国的数据收集、上传等安全问题引发关注。
据统计,特斯拉可以采集覆盖车主个人信息、车辆环境信息、车辆行驶信息、车主手机信息等200多项信息,国内同类厂商也采集有170多项。如此大量的信息,如果是关键人群的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信息,车路协同获取的实时环境信息、敏感地理位置等信息,汇集到独立的商业化公司手里,一旦被滥用或恶意使用,必将对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2021年3月,特斯拉公司CEO埃隆·马斯克首度针对车辆数据安全作出回应称,特斯拉公司不会向美国政府提供其车辆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收集的数据,中国客户的数据会在特斯拉公司得到充分的保护,并称特斯拉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对任何信息保密。
不过,这并不能消除国内用户的疑虑,随着自动驾驶、电动新能源汽车的逐步普及,越来越多的数据被搜集和存储,在很多专家看来,需要加快立法,对自动驾驶数据安全尽快予以规范。
2021年5月25日,特斯拉官方微博称,特斯拉已经在中国建立数据中心,以实现数据存储本地化,并将陆续增加更多本地数据中心。所有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车辆所产生的数据,都将存储在境内。
特斯拉同时宣布,正开发车主数据平台,未来将向车主开放车辆信息查询平台,以供车主查询获取车机交互的数据,该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据了解,目前北美地区的特斯拉车主已经可以申请下载自己的行车数据。
根据我国规范,用户本就有权查阅自己的行车数据,特斯拉在建立数据平台的同时,应对限制非数据主体查阅、对抗黑客攻击篡改等数据安全问题也加以妥善解决。
目前还没有出台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建设的标准,各家智能网联汽车都是各自建设数据平台,数据平台需要根据不同性质达到不同等级的等保标准,对于涉密性较强的数据平台而言,等保三级是基础要求,已有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在参照等保三级标准。
图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因此,为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加把“锁”已刻不容缓,需加快落实相关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数据采集类型和范围约束,尤其是针对采集大量个人和环境信息的智能汽车,应要求其遵守国家法律、标准,采集的车主数据、环境数据和路网数据遵循合规和使用原则,不可过度采集。
针对一些必须要出境的数据,国家应对这些数据的量设定一个限制额度,而且对于关键的核心数据必须要保留在中国,其他数据可能需要在审核之后方可出境。
3、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
曾有工程师对某品牌在华合资生产的SUV的控制软件的代码进行分析后发现,这款App可以随时与车辆连通获取油门、刹车踏板开合度等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实时传送至海外服务器。这意味着,车主通过App对车辆执行的每一个动作都将以数据形式存储到海外服务器上。
国内合资品牌车企本土化都聚焦在制造本土化,对于车辆开发过程中的数据分析本土化做得并不好,传感器所收集到的数据,大多数都是传送到海外研发部门分析。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其实,在此之前,已经有一系列关于数据安全、数据出境的法规(征求意见稿)出来了——
2017年0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的出境数据有: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超过1000GB;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
2019年06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发布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如果说个人信息、车辆数据被收集,已是别无选择,对于车主来说,更为担心的是,信息被收集之后,智能网联汽车有没有“看牢”自己的数据?
近日,大众汽车方面表示,约有330万大众、奥迪汽车的车主和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具体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手机号码、邮件以及部分驾照号码、车牌号码、贷款号码等。车企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曾有网络安全专家表示,汽车企业应对数据的存储、使用和传输进行更全面管理和控制。
2021年6月11日,一家供应商通知奔驰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奔驰随即展开调查并发布初步结果,称在评估了160万份数据后,发现共计不到1000人的个人信息处于公开可访问状态,受影响的是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奔驰公司和经销商网站输入敏感信息的客户和潜在购车者。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申报的信用得分,小部分人的驾驶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信用卡信息和出生日期。
奔驰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信息被恶意滥用;且公司正在与受影响的个人取得联系,“任何被泄露信用卡信息、驾驶证号码或社会保险号码的个人都将获得24个月的免费信用监控服务。”奔驰还表示,其将通知有关政府机构,并确保供应商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继续调查以使情况得到妥善处理。
2021年7月4日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下架了“滴滴出行”App,理由是违反《网络安全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滴滴通过大数据对国土资源部24小时出发用车量的监测
图源:新华网
因此,要建立健全准入制度,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商业用途需经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管理,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并制定相应的审查制度,并且,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对于可能存在的隐私风险具有告知义务,在收集、使用、转移、删除数据时需给予用户自由选择权。
4、数据归属
目前来看,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企业都享有对车辆数据合法使用的权利,消费者也依法享有对自己车辆行驶数据的知情权,那这些数据应该“归谁所有”却仍是问题。
为什么车辆数据的归属是个复杂的问题?
汽车不仅是一系列复杂系统的集成,也是不同传感器的集成。只要汽车驶过,对周围环境、路况都可以进行数据收集,路上的每一辆车都会成为一个“数据黑洞”将周围环境的数据吸收进来。这样的直接后果是:车主买车可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但仅靠车辆的所有权并不能够让汽车上路行驶,车主还需要获得各种软件、应用的辅助,进而需要获得使用授权。
传统上,买车是一锤子买卖,但现在买车逐渐转变为一种长期的服务合同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一辆汽车可以涉及车主、4S店、车厂、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乘客、行人等多方主体,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数据流彼此连接。就连车辆本身的远程升级维护(OTA),都与传统的召回及4S店维护有着巨大的区别。
那么,数据应该归谁所有呢?
特斯拉车顶维权女车主的丈夫李先生认为,行车数据属于个人财产及个人隐私,而特斯拉未经车主允许,擅自将其公布给媒体及大众,他无法接受,这侵犯到了个人隐私权及消费者权益。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认为,个人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个人,但实际操作中界定权属存在难度:
一是个人数据信息存在存储成本,企业或者运营方往往出于商业价值的考虑,会存储有价值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又构成了企业的“核心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个人数据具有社会网络的属性,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更为突出,个人的数据跟其他人的数据往往交融在一起,如果将数据完全划归某个人,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数据隐私权之嫌。
通过事先法定的方式确定权利边界和内容,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并未形成共识。因为,数据往往是多元主体和多元利益的结合。
如对消费者而言,数据中还有司机驾乘方面的个人信息;对车企而言,则可能包含其为了维护汽车运行安全、提升自动驾驶效能而搜集的大量数据;对政府而言,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还收集的路面及周边地图、道路等信息。
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只是简单地说数据归属于谁,并没有办法解决多元利益冲突。即使确定权属,也不能解决权利的内容问题,更不能区分出权利冲突时何方更应当受到保护。
学者们普遍认为,个人信息所有权理所当然归属个人。但问题在于数据问题涉及到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即使确定了各自权属,“谁的权利优先级更高”这种关键问题也没有得到回答。也许,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数据的归属,而在如何行使权利。
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全球性立法冲动的背后下,大家都逐渐意识到:谁如果在立法上落后一步,谁就将在数字时代处于被动态势。自动驾驶数据的安全防护与监管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
从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到美国《自动驾驶法案》、欧盟《智能汽车网络安全与适应力》、德国《道路交通法》等诸多国内外的法规政策都从不同角度对数据安全提出了要求,这意味着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涉足的各类数据也需要合乎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构筑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1、国内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
相关内容 |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简称《测绘法》) 通过时间:2002年8月 |
1)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2)自动驾驶数据感知收集过程中会不断采集地理信息,相关地理信息中若涉及到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并保存。 |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 通过时间:2016年11月 实施时间:2017年6月 |
《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系统的安全,但在数据领域并没有一部专属的法律规范。 |
法规名称:《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网信办 发布时间:2017年4月 |
《办法》要求: 1)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2)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
法规名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网信办 发布时间:2019年6月 |
本《办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路径。 |
法规名称:《自动驾驶数据安全白皮书》(简称《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0年1月 |
《白皮书》是国内首本针对自动驾驶数据安全议题开展探讨的白皮书,围绕自动驾驶数据全流程安全,给出了其安全防护技术的主要目标。 备注: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北航、一汽、华为、梆梆安全在内的10家单位共同编写正式发布 |
法规名称:《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20年3月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 发布部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规范》中使用的定义与《中华的定义相似,但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分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场景数据采集平台搭建要求及方法》 通过时间:2020年5月 |
1)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制定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保护的标准《智能网联汽车场景数据采集平台搭建要求及方法》等6项标准通过了立项审查; 2)现已列入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2020年研制计划。 |
项目名称:“2020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交互与综合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启动时间:2020年9月 启动地点:湖南长沙 |
1)整个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支撑建设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标准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2)推动构建融政府监管、安全预警、测试评价等多场景综合应用为一体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新生态。 备注:此项目由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牵头,联合由湘江智能、中汽中心、清华大学等9家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打造 |
法规名称:“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简称“DSG评估”) 推出时间:2020年12月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代表分享了“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以“准确度量企业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现状,合理规划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路径”为目标。 备注:此方案在北京召开的“2020数据资产管理大会—数据安全治理与隐私计算论坛”中推出 |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通过时间:2021年4月 |
《交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交通运输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要求。 |
法规名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4月 发布部门:工信部 |
《指南》要求“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
法规名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 |
1)该草案(二审稿)于2021年4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草案二审稿拟强化对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引入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活动进行监督。 |
法规名称:《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草案) 征求意见单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 |
《网联汽车要求》对网联汽车的数据存储和跨境环节也做出要求: 1)网联汽车通过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从车外环境采集的道路、建筑、地形、交通参与者等数据,以及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不得出境。 2)网联汽车行驶状态参数、异常告警信息等数据如需出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3)此外,网联汽车通过加密方式跨境传输数据的,当监管部门开展抽查验证时,应提供传输的数据格式、加密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明文提供相关数据内容。 |
法规名称:《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5月 |
主要内容:运营者通过汽车收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时,应该遵守车内处理、匿名化处理、最小保存周期等原则,收集前要征求驾驶人的同意,并且还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报相关信息,接受管理。 |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0年6月 实施时间:2021年9月 |
1)《数据安全法》出台经历了三次审议与修改。 2)制定本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法规名称:《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 |
1)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 2)提出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框架、重点标准化领域及方向,包括总体与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六大类标准。 |
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通过时间:2021年6月 实施时间:2022年1月 |
《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 |
2、国外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出台时间:1994年 |
GATS规定成员可以隐私保护为由限制跨境服务贸易。 |
法规名称:《欧盟网联汽车战略》 出台时间:2017年 出台地区:欧盟 |
该战略中,欧盟认为所有车联网产生数据都被视为是个人数据。基于这条原则,欧盟区域内车联网产生的数据同样属于消费者。 |
法规名称:《汽车安全与隐私法案》 出台时间:2017年 出台地区:美国 |
法案通篇透视出了两大原则: 第一:透明;即厂商在采集数据的范围和内容上必须做到透明,告诉消费者采集了哪些数据; 第二:消费者所有;即对数据的所属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数据的使用必须得到消费者的许可,赋予了消费者控制的明确责任边界。 |
法规名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出台地区:欧盟 通过时间:2016年 实施时间:2018年 |
以「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和「国际公法」等多个管辖原则相结合,GDPR被称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惩罚性的数据保护法。 备注:美国也在2018年出台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 |
法规名称:《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简称CCPA) 发布地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发布时间:2018年6月 |
CCPA对消费者隐私权和数据安全进行保护,被认为是美国国内最严格的隐私立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
法规名称:《Contract Guidelines on Utilization of AI and Data》 发布地区:日本经济产业省 发布时间:2018年6月 |
1)旨在为企业签订数据利用合同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利用软件合同提供参考。 2)指引由两部分组成:数据部分和AI部分。指引的这两部分旨在为合同各方提供参考,以确定合同条款和其他必要的要点。 |
法规名称:《个人资料保护条例》 发布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9月 |
1)《个人资料保护条例》生效后再不能任意收集、使用和公开个人身份证号码,或扣押顾客身份证,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有必要证明身份时,才能向公众索取身份证号码。 2)新条例证件种类涵盖护照、工作准证、出生证、外籍人士身份证等。新修订的个人资料保护条例生效后,违例机构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最高100万新元。 备注:印度也公布《2019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 |
法律案件:“隐私盾”案件 |
1)2020年7月,欧盟法院在Schrems II一案中判决已实施了四年的“隐私盾”(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数据传输协议)无效; 2)法院认为,在该协议下,美国情报机关仍有可能获取用户信息,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
报告名称:《数据安全业务咨询——使用与中国有关的公司的数据服务和设备的商业风险与考虑》 发布地区:美国-国土安全部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 |
该报告内具有大量偏见性的内容,但在报告最后,提出了对美国企业推荐的行动,这些内容可能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部分跨国企业的行动指引。 |
法规内容:针对AI的法律监管框架 发布地区:欧盟 - 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4月 |
1)欧盟将禁止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同时将彻底禁止一些对个人隐私构成“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 2)这意味着未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AI系统,可能无法进入欧盟。 |
法规名称:德国新《自动驾驶法(草案)》 发布地区:德国 |
1)该《自动驾驶法(草案)》通过补充现有的道路交通法和强制保险法,为L4级自动驾驶建立起法律框架,使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的公共道路运行区域内正常行驶。 2)这意味着世界上第一部规制无人驾驶车辆的法律的诞生,德国将成为全球首个允许无人驾驶车辆参与日常交通并应用在全国范围的国家。 3)到2022年,德国公共道路上将有望出现L4级无人驾驶汽车。 |
法规内容: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至第三国的审查 |
1)2021年6月,柏林数据保护机构宣布,计划参与全德范围内对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至第三国的审查; 2)作为跨境审查的一部分,柏林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正在审查公司向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第三国)的数据转移。 |
法规内容:“将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第三国的新标准合同条款”(下称新版SCCs) 发布地区:欧盟 - 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6月 生效时间:2021年6月25日 |
1)旨在确保为国际数据转移提供适当的数据保障措施,共计四节18条,包括目的与范围、条款的效力和不可更改性、转移说明、各方的义务、数据保护保障措施、数据主体的权利、救济、赔偿责任等内容; 2)还包括三个附件,对缔约方名单、转移说明、主管监督机构、技术和组织措施(包括确保数据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等给出示例。 |
法规内容:“传输个人数据至韩国的充分性决定”,包括向韩国的商业运营商和政府传输个人数据 发布地区:欧盟 - 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6月 生效时间:2021年6月 |
1)该决定获得通过,它将在欧洲向韩国传输个人数据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2)同时,它将作为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补充,推进欧盟与韩国作为领先的数据大国之间的合作。 3)该项贸易协定已促进双边货物和服务等贸易来往大幅增长。 |
报告名称:《信息专员观点: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面部识别技术》 发布地区:英国 - ICO 发布时间:2021年6月 |
1)报告就公共场合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提供了相关指引。 2)实时面部识别是面部识别技术的一种类型,通常涉及生物识别数据的自动收集,这意味着它更有可能以侵犯隐私的方式被使用。 |
法规内容:数据保护 发布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1年6月 |
1)2021年6月,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督局(EDPS)发表联合意见 2)该意见呼吁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自动识别个人特征。这意味着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部分应用将受到限制。 |
法规内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执法指令》 |
1)2021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英国的两项充分性认定,一项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另一项依据《执法指令》(Law Enforcement Directive) 2)个人数据可以自由地从欧盟向英国流动,并在英国享有与欧盟实质相同的数据保护水平。 3)该充分性认定促进了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议(EU-UK Trade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的实施。 4)在充分性认定中,还包含了为未来可能出现分歧所设置的保障措施,如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将充分性认定的有效期限制为四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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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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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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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数据存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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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会成为“数据黑洞”吗?关于行驶数据的归属、隐私等法律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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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数据还安全吗?特斯拉“泄密门”引发隐私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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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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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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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国家监管平台成立,解决联网背后的数据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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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网联汽车 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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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网络边界——以规制数据跨境传输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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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60%数据存储海外中国智能汽车数据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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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数据属于你吗?| 甲子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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