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是开展网络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系统如果定级不准,后续工作都会偏离标准,网络安全就没有保证。因此,网络运营者、行业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和等级测评机构、信息安全企业和专家等,都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定级。
01定级方法
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常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通常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通常适用于:地级市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续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具体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下表所示,总结为对受侵害的客体造成的损害越大那么等级就越高。
特别注意:《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A/T 1389-2017)中将信息系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改为三级。
02 对于行业定级对象仍需遵守的相关要求
1、 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
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
2、 对于工业控制系统。
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
3、 对于云计算平台。
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
4、 对于物联网。
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
5、 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
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
6、 对于大数据。
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A/T 1389-2017)针对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和大数据平台进行了特别规定,相关平台应根据其承载或将要承载的等级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承载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大数据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第三级。此外,若上述平台被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原则上其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第三级。
图文来源于|信息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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