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格拉底的真理和知识,是基于善的要求产生出来的应然如何的伦理价值命题,而非科学命题或经验命题的真。
辩证法和善的关系。辩证法要以善,以整体的审视的统一作为知识和真理的指出的出发点,或者说作为规范性的轴心,作为最高原则的目的。辩证法是一套论证的普遍方法。但是论证的目的或对象,为善的要求所给出。或者说总是以整体审视的统一作为辩证法的运用的对象。
辩证法和康德的知性类比。它们一个是推理中产生结论的方法,一个是经验的产生的普遍逻辑。推理从一个事实到另一个事实,从一个命题到另一个命题。知性则基于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而判断基于语言中的命题的逻辑形式,规定下来经验的形式。
善考虑的不是目的符合论,而是各种目的是值得诉求的,是对于目的的产生出来的规范。以各种东西作为目的的根据的指出
辩证法的运用中,论证的论点或结论总是作为人可以诉求的东西,人应该诉求的东西,它分有善的理念。它是一个伦理价值命题。在实践中,经过辩证法的审视,经过论证而成立的论点,就是智慧的。理性是对于智慧的服从。智慧分有善,它是自身审视而统一多。就是说,理性对于智慧的服从,就是对于自身审视的整体的统一,对于作为自身的存在或自身的一的统一的服从,是对于自身的服从。
统一和一之间,就是完满的存在者和这存在者的内涵(定义)以及其存在之间的关系。存在者总是关于什么(存在内涵,being)的存在者,而这being作为做出来的可见的东西的目的或意义,总是有一种语言形式或表达层面上的完满可言。但是反过来,并不能基于一个语言上的假设的或者其意谓还悬置的“完满的存在者”就推论语词的意义存在。?
把完满的存在者 看作指称词组,其意谓并不基于语词自身的涵义而存在。涵义和意谓之间有着一道鸿沟。它们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
必然律的锋芒和自由意志的果敢在青年身上还没有足够分化。
2
苏格拉底指出朁主吃孩子。朁主的本质是放纵欲望,并且不惜践踏法律的程度。法律的破坏,意味着对于契约的不尊重,对于它人的权利空间的不承认。这导致他在家庭之内也会不尊重孩子的权利空间孩子的个性和需要。这就是吃孩子。
3
理念2给出其定义。或者说作为概念其内涵已经确定了。理念1的定义却始终基于善的理念为轴心给出。但是善的理念的定义在此并没有给出。善只能作为一种理性直观的东西给出来。自身为善,结果的善。都是因为分有善的理念。我们可以不具有善的理念的定义,就在有限的选项里判断哪个是更好的。而基于预见的可能结果选项其中更好的一个,就是智慧的洞见。
从善的东西,从有限经验的善的智慧到善的理念,是基于逻辑的推论,或者对于逻辑的东西的分析。
但是善的理念的给出并非智慧的前提。人能判断善恶,先于善的定义的认知。
说一个东西是好的,基于的是某种逻辑或思路的审视下的见识,认为这个东西是可能性空间中最好的。但是这个可能性空间根据种种东西的考虑给出来,这些考虑之间如何判断其善者?或者说,根据什么这个可能性空间能够得以拓展,给出新的更好的可能?这就要基于对世界是怎么回事对什么是好的具有某种逻辑的理解,从而善者作为这种逻辑的产物作为逻辑对象被给出来。这里是先有逻辑后有逻辑对象,即关于世界的认知。
而善的理念,在这里作为这种逻辑的理想,或完满的逻辑。类似于上帝作为完美的存在者的观念。在这里,善的理念仅仅作为这么一种逻辑空间中至高者完满者的位置被指出来,其内涵或定义并没有得到描述。
但是,善的理念和上帝存在的论证有别。上帝是一个对象,善的理念仅仅是一个原则。对象和原则是不同的东西。但是分别就对象的存在的论证,或者善的理念的定义指出而言,它们有有些类似。逻辑上无限的东西是不能定义的。定义本身就是基于逻辑给出的东西。逻辑上无限的东西不能为有限逻辑所定义。
上帝是无限的,但是它作为对象在世界中又是现实的。这里要区分自然界的自然法则的无限,及其现实性,和人的世界的绝对原则的无限性(善的理念的内涵),及其并非作为现实中这一个人类世界中现实的东西。它仅仅作为潜能作为遥远的灯塔指引着人类的向善和爱智慧的行程,作为指引历史的方向的东西,它本身还并非实现出来的东西。现实中存在的是向善和爱智慧,而非善的理念和绝对的智慧或智慧本身的给出。
前者说一个东西是好的基于一个可能性空间中最好的。这里的可能性空间是既有见识之下有限的诸种可能中最好的那个。类比语言游戏中的生活形式的空间,文化制度的传统提供出来的诸选项作为语境领会的诸可能性。在语境中领会到其中当下的这一个。
上帝不可认知,和善的理念的不可确定其内涵一样。因为它们同作为完满者,是逻辑上无限的东西,内涵上是无限的。而人的知识总是只能基于确定而有限的逻辑来认识对象。逻辑的区别会带来结果的对象上根本不同的对象,对象在此作为逻辑对象。其本质就是逻辑。因此,上帝和善的理念的本质都是逻辑的无限性。就逻辑的指出而言,这里就是最大自然数这样的情况。我们并不能仅仅根据这个最大的东西,逻辑上完满者的词组或概念,就断言它作为指称词组存在意谓。这点参考罗素对于指称词组的分析。语词表达式。它本质上还是一个概念,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对象是否有且仅有一个,这是根据语言本身所不能确定的。
但是比较上帝和自然法则。后者的总体在现象上作为结果的东西给出来了,现象作为蕴含所有的已知未知的原因的结果。就是说,对于自然法则我们可以说虽然不能在知识中已经穷尽,甚至人能不能穷尽其知识都是未知的,但是我们就能说现象作为现实的东西之中已经蕴含了所有的原因的东西,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现实的本体上已经存在的在支配着自然现象的原因,尽管人可能还并不认识它。但是,上帝作为完满的存在者,类比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它们都是指示人的实践领域的最高的追求。它们还并非人的知识中现实的或既已认识到的东西。它们还仅仅作为至高的无限的东西,如同启明星对于夜行者的方向的指引的功能。它们不是作为现实的东西,而是作为求知的方向,作为知识诉求被产生出来的原因的东西,在认知到知识之前,就给出来的关于什么的知识的确定。而求知,确实总是基于某个问题的回答,这问题意识的根据或原因,就只能用善的理念来解释了。
绝对的善就是善的理念。它们之间类比逻辑和逻辑对象的关系。绝对的善,就是某个善的东西,它是一个对象,它是绝对善的。这概念和对象的跨越,如何发生。在弗雷格那里,数作为逻辑对象。真也是。真是逻辑,它又是句子的意谓,是一个对象。
弗雷格基于二阶概念,类的类,指出数。概念的外延,在弗雷格是某个处于概念之下的东西,指出这个东西的总是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本质,通过分析指出这个概念。概念1的外延,是指出这个概念中分析地蕴含的概念2。譬如指出这5苹果这个概念中分析出来的5这个数。5一方面作为这个概念的性质,是一个概念。很多东西可以处于5之下。类。但是单独指出5时,它作为一个对象。逻辑对象或抽象对象。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在苏格拉底也是类似的情况。它并不直接作为智慧,并不直接产生出来知识和真理。但是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或普遍原则,它和经验的东西的结合,以善为原则来考虑应该要什么诉求什么,就会产生出智慧来。实践领域善之于智慧,可以类比认知领域中人的主体性(感性知性)和经验的关系。它们都还要结合具体的东西,在其中运用,才产生出后面的东西来。但是,善的理念产生出理念1,知识和智慧来,这里可以类比康德的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和先天的感性形式结合而产生出先验概念(知性范畴)来。这里有一种基于形式的先验运用。善产生出知识和理性来,就是这样的情况。
(原则是伦理原则,规则是文化制度的东西突出理解的客观性)
原则还并非行动中所遵从的规则。原则的运用在于产生出目的的东西来。一种原则就是一种逻辑,产生出来这个世界的知识来。知识和真理在此是应然如何的伦理价值判断。作为逻辑的原则决定了对于这个世界的认知方式,世界在实践中的可能性空间。它们作为逻辑的这个原则的产物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是人的逻辑或原则作为规定万物的尺度。人造就怎样的世界,取决于其逻辑的认知或者原则的给出。
而遵从规则,是基于一种生活形式一种诉求,在实在中探索出来的怎么做到的路径或方式。这种路径 怎么做,作为文化制度的东西作为传统保留下来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被使用。
善的理念,指的是这种原则的理想,完美的原则,作为一种逻辑上的设想而指出来的东西。至于其存在与否,其定义的内容或其内涵,并不重要。善的理念基于的是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理想。就是说,对于自身的整体的东西的给出。人的认知总是关于有限的东西的知识。绝对原则企图统一的是人自身做出来的还没有做出来作为可能性的东西的总体的把握。这只是一个作为设想的理想。它从来不是现实给出来的东西。
绝对原则,就是确定的定义 逻辑或原则的给出而言,就是一个无限项的集合。它是作为现实的东西给不出来的东西。
这里可以类比最大的自然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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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是分析的产物。
善的理念源于绝对的统一,而非概念对于对象的有限的统一的情况。
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善作为统一的要求和实践被指出来,作为分析的产物。这时,它和实践中的目的的给出的根据之对于多的统一之间是一种逻辑配置的关系。另一方面,善对于如何统一的一的给出负责,这时,善就是智慧了。它这时一方面作为绝对原则,另一方面对经验负责。这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此或者彼,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彼此之间有凭自身不可跨越的鸿沟。
提出一个问题和这个问题存在答案 设想和它意谓真,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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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什么是绝对原则?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原则。原则就是一个人作为本体上在先的逻辑的知识。世界作为逻辑对象的东西受到理解。但是这里的逻辑还是本体上在先而认识上在后的经验的东西。经验逻辑而非普遍逻辑。这点可以用盲人摸象来类比。每个人基于自身有限的经验来为世界给出一个如此这般的逻辑。它们作为经验的产物,对于作为普遍逻辑的使用,还是有待受到审视的。只有经过充分的审视,即作为方方面面的考虑的统一能够立得住。绝对原则指出的就是充分受到这种审视之下站得住的东西。充分的审视就是对于多涵纳整个宇宙的情况的统一。可是,这是不可能的。或者说不是现实中的情况。人只能考虑有限的东西的统一。那么绝对原则就只是对于多的一种理想或绝对或普遍的情况的设想,而从来不是实现出来的东西现实的东西的考虑。但是作为从有限的东西的统一到无限的东西的统一,它们之间普遍的或共同的一点是统一的要求。而我们根据什么说一个一对于多的统一的达成?这就是同一个经得住辩证法的审视。能够经得住辩证法而立得住的,我们说一个观点,是有根据的,是立得住的。它是真理和知识。或者说是智慧。辩证法作为设想是知识或智慧的条件,它是作为通往真理和知识的台阶。类比于认知领域里康德的知性之于经验,知性是产生出来的一个经验命题的真的原因。
把辩证法看作善的东西之为善的原因。在这里,可以把善的东西划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其思想或观念,另一方面是这个观念立得住。类比弗雷格的句子的涵义和意谓的区分。辩证法在这里不对思想或观念负责,而是对其真负责。一个观念一方面要衔接实在或者说基于现实的东西基于多,基于多,运用想象力作出设想。另一方面,想象力的运用中,始终要有根据。就是说,要符合辩证法地想。这使得产生出来的设想总是立得住的。
但是这样的话,只是揭示了可以怎么做,可以诉求什么,而没有涉及值得诉求什么的伦理价值判断。弥补这一点的是整体审视的统一。一个东西,只要它是整体上全面考虑,权衡判断的,无论其得出来的是何种诉求,它都是有价值的,合乎伦理的。伦理价值命题不是脱离实际的东西,而是恰恰就是最符合实际的东西。欲望辖制理性的问题在于沦于欲望总是带来偏颇的局部的诉求的审视,而在整体审视上缺位。因而在实践上放纵欲望的结果总是导致整体上没有整体审视以及基于这种审视的统一的可预见结果的谋划,从而结果的东西总是不具有一种有意识的可预期的统一。这是善的反面 恶。统一是善而不统一是恶。
死亡审视就由于死作为生的界限,为生划出了边界。从而一个生的整体作为这边界之内有限的东西,得以得到一种整体的审视。才得以可以合法地谈论生在整体上的一种统一。使得这种谈论的合法得以可能。欲望和整体审视比较,缺乏一种整体审视中各个方面的考虑的维度的丰富,以及基于这种多维度的审视才需要作出的一种审慎权衡,使得结果的东西是整体上均衡的,方方面面得到基本的考虑的。这是智慧和理性的根源。
这里,整体审视的统一,如何统一?
类比数学中固定长度的绳子如何围出最大面积。如果限定围出一个矩形。这里,面积指出长宽之间相乘的要求。长宽之间这个求积的关系是在分别指出长宽之外(限定长宽之和的两倍是定数)额外的东西的指出。这里的统一基于这个求积关系的指出。
在实践领域对于多的审视里,这个统一的要求总是伴随着某个一的突出,以这个一为轴心达成多的统一。这里,一个多之间什么关系?这里的一是目的的给出。不同目的之间的比较,以最好的那个作为实践的目的产生出来。怎么判断各种目的是更好的?标准或根据何在?
首先,这里的多本身就是一种逻辑对象,而统一起多来的一,类比亚里士多德那里多和一的关系里,实体是对于具有自身形式的多而言它进一步作为更大整体的部分,质料多,以承担更大的整体的形式而参与这更大的整体的一。这种更大整体的审视,统一更大范围的多,它是更普遍的更高的存在。欲望也是从生理的欲望,到好胜心,到爱智慧,具有一种整体性的上升。后者产生出来的是理性。就是说,欲望本身和理性之间也是有一种衔接和过渡。苏格拉底的欲望,大概区别于好胜心和爱智慧,仅仅局限在生理的欲望钱财的欲望。
善的理念在于提出统一的要求,而智慧在于指出统一的那个一,那个轴心的指出。
目的对于行动的规范性的统一
意义 生活形式对于语言的语法的规范
规范性作用就是一种实践中的统一
统一的要求产生出一的要求。首先是一的存在,并且这一的存在在一的给出中得到落实。
这点类比一个代数句子的给出。这个句子的真在代词的意谓根据句子意谓真为条件推理得到时得到落实。语境原则可以在名称的意谓给出之先给出句子意谓真。但是,在设想的情况中,譬如科学的探索,是对于自然法则的设想和实证的进程。设想本身的真在个例的实证中反过来得到实证。
善是逻辑对于,是辩证法的产物。但是辩证法或逻辑和善之间不是因果关系,而是一种逻辑配置的联系。类似于定义。
善为辩证法所定义 或者说,辩证法作为善的认知和定义中的方法论。
方法和本体上在先的东西之间什么关系?方法本身就是为善的理念或者说统一的要求的规范所指出来的东西。
类比语言游戏中的语法。语法规则受到生活形式的规范所产生出来。
辩证法是落实一个东西之为善的根据。形式而非实在的东西的落实。
语法是落实语言的意义表达。
6哲学中考虑的对象,作为现实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理想的东西。和它相应的是作为逻辑的产物,它作为逻辑对象,是可思的东西。
理念就是这种可思的东西,逻辑对象。而非现实中的东西。现实中人的实践恰恰反过来以其为轴心,基于这逻辑对象的考虑而产生出伦理价值命题来,指引人的实践。这就是善的理念作为逻辑对象产生出作为伦理价值命题的真理和知识来。
笛卡尔的上帝,本体上在先的现实的东西而非潜在的东西,虽然其认知上是在后的东西。谈论其存在,是混淆了逻辑对象和现实中的存在者。前者可以看作一个名称一个指称词组(比如至善的完满的存在者,或全知全能的存在者)的涵义的东西,后者却是其意谓。两者之间有鸿沟并非基于前者的给出就把后者给出来了。
类比另一个例子。给出一个三角形,断言它存在一个重心,先于这个重心的位置指出来。
这里,重心是和这个三角形同样是现象中的对象。并且这个重心作为这个三角形的一个部分。
而上帝的观念,并不作为我思的部分的东西。而是反过来我思从对于神性的某种程度的分有中而得以具有某种程度的真理和知识。我思也可以并不分有这种神性,那么我将得不到真理和知识。我思仅仅是是笛卡尔的客观的东西。
理想的东西,作为逻辑对象。而绝对理想的东西,则是逻辑的理想。它甚至还不是逻辑可以描述的东西,而只是对于逻辑提出的要求:完满的逻辑,比如上帝作为完满的存在者。其内涵还是理想的东西而非实现出来给出来的东西。
理想的东西相应于某种理念。善的理念则作为理念的理想,或者说理念1被产生出来的根据或者说原因。在这里可以应用语境原则,我们可以先于善的理念就产生出正义的认知。或者说,我们不知道善的理念,在那之先,就能够说一个东西是好的。而善的理念作为分析的结果,好的东西之为好的根据或原因的东西,就是善的理念。苏格拉底在理想国里从什么是正义的东西,什么东西是好的谈起,通过一个一个否定,把好的东西之为好的本质或原因从经验的好的东西引向先天的善的理念和正义的理念。
围网在其覆盖氛围之内网住一个区域之内的东西。这么说和善的理念的给出也是一个逻辑上有别的比喻,不恰当的比喻。和三角形之于其重心的存在的指出一样,都是前提和结果的东西之间作为同类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善的理念之于善的东西,不是这种现象中的整体和部分的同类东西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概念分析中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关系。
善的理念是一个东西是善的的绝对原则。如果说绝对原则在一种对于善的知识或概念的内涵的指出的话,它是无限的东西。就像我们说宇宙是一个无限的东西。宇宙并没有作为一个对象对我们给出来。我们人仅仅具有有限的现象的经验。可是我们还是在谈论宇宙。
宇宙是一个逻辑对象。不是它产生出逻辑来,而是逻辑的认知使我们产生如此这般的宇宙的观念。这点和苏格拉底的理念一样。一个人的善的观念(不是善的理念)就是一个人如何认知这个世界的方式,它是特定逻辑的认知的产物。苏格拉底的洞喻里一个人从洞穴里走出来,就是对于何为善的反思,产生出来的原则的东西产生出来对于这个世界的认知,某种程度的知识和真理的东西,某种程度的智慧的洞见,见识,在实践中对于应然如何的伦理价值命题的决定,从而决定他能够作出些什么来。
善的理念本身不能落实到具体的事情里去。任何善的东西只是分有善的理念,而并非就是绝对善的。如果把善的理念在知识的意义上指出其内涵的话,其内涵是无限的。绝对原则就内涵而言是无限的,其外延趋近于空。
一个概念的外延,和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当且仅当处于一个概念之下的是唯一一个对象时,或者说这个概念的外延是一个单项类时,它的外延就是这个对象。指称词组具有意谓的情况。而上帝作为对象仅仅指出逻辑上一个理想的对象,它作为逻辑对象其内涵或概念或性质本身还不是既已给出来的东西,而是一个理想的东西。类似宇宙这样的东西。宇宙是现象上的理想,无限的现象谈论其整体的存在。而上帝作为完满的存在者,其完满作为关于性质或概念的完满,在这里概念本身还是一个理想的东西。它是无限概念谈论其集合,作为这个集合谈论其存在
7
综合命题从对象到概念。分析命题从概念到概念。
8量词就是二阶谓词 二阶概念
9整体的统一,使得这整体的东西得以可能作为什么,being。
苏格拉底追求这种统一的理想,就在于它是实践中可以谈论关于什么的实践,或关于什么的践行的条件。理想城邦,或灵魂在作为一种统一的东西而言被考虑,它指出的是谈论实践的条件。这点可以和语言的意义表达中语法作为逻辑概念的考虑类比。这时,还并没有涉及达成统一的那个东西,那个一的内涵,或者在语言游戏里还没有考虑语法的规则的内容。这里在指出一和语法规则的内容之先,在突出这一,这语法规则作为一个逻辑位置一个空位的存在。
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其践行中做出来的东西就是种种理想的东西。理想之为理想一方面是存在关于什么的理想,指出实践中一个超越性的一的东西。另一方面,突出要做出来的东西是一种整体审视上统一的东西,处处以这种统一作为它是理想的东西的标准。
在苏格拉底的理想城邦,谈到一些建造何种城邦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保证造成的城邦之内处处的统一。比如城邦的规模不要太大,要以能够维系内部的统一为条件。城邦不要过于富裕,不只追求富裕。富裕而保卫自身的力量不够会招致别的城邦的觑覦和可能的攻击。要像一头瘦狗,没多少浮财而高武力值。以及在对外策略里,不择手段合纵连横,谋求自身的生存。这里始终要求对内统一到一个整体性的东西上来。对外,则整个城邦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国际或城邦之间的交往。
在个人的灵魂的谈论里,指出智慧引领的理性的管理,到荣誉的激情的领导,到利益的欲望对于理性的奴役,它们之间共同的东西是具有一种统一。灵魂无论是哪种情况,它都要要求自身审视的统一。这种统一使得实践中具有有意识的目的可言,使得成为什么得以可能。而理性,激情和欲望主导灵魂的区别,是对于一个做出来的统一的东西,这个一的东西的不同内容,这个一的逻辑上不同的可能性的进一步分析讨论。
这里始终要区分统一的要求作为在下层次的东西,作为语言层次的东西所提出的条件或要求——这统一使得语言成其为语言,或者说语言的意义得以可能——和统一实在层面(w语言游戏意义上的实在,和语法相对。苏格拉底在下层面的东西,作为把在上层面的东西做出来的东西)的整体的那个是什么的一的东西。
对于一的区分讨论,就是苏格拉底在线喻中指出的三个层面的真实。
影子或表象作为虚幻的东西,它之上的事物本身是第一层真实。这可以看作认知活动而非实践,或者指出的是人的认知行为本身作为一种实践其逻辑的东西。
在真实世界中人做出来的东西,这里的真实就落在人的目的的东西上。以人的理念为真实。比如基于三角形的理念画出一个三角形。以及几何中基于公理到定理到各种结论的推理的运用。
最高的真实则是善的理念。它考虑的是人的世界中,作为轴心的东西不是自然科学对于必然律的考虑,不是对于自然现象的原因的考虑,也不是对于文化制度作为目的诉求的原因或根据的考虑。而是对于正义或正当,对于智慧,对于知识和真理作为伦理价值命题的原因的考虑。这里突出的是伦理价值命题的绝对原则的探究。它就是善的理念作为绝对原则被考虑到的原因。但是类似上帝作为完满存在者,或者作为全知全能的东西,这些词组并不作为指称词组就已经指出了某个对象,或者说指称词组的意义的存在在此还是有待审视的。这词组在此给出的还只是一个设想,或思想,其意谓某个对象还需要另外的条件。
在经验对象的情况里,譬如把上帝看作一个人一样的东西,一个现象中的对象,就还需要某种经验条件的给出。譬如这群人里背包的那个 这个句子如果要有意义,就要以这群人里有且仅有一个人背着包为条件。而这个条件是经验的,需要亲知加以确定或给出。
在逻辑对象的情况里,譬如弗雷格对于数0的定义,与自身不想等这个概念的外延。它作为一个二阶概念,是一个对于句子中已经指出的东西的分析的结果。或者说,逻辑对象的含义已经在语言自身中分析地给出来了。而全知,完满的存在者这样的概念,其内涵本身就还是没有指出来的。全知还没有指出任何关于什么的知识。完满也是如此。因此,它们还并不具有确定的意谓或含义。根据它们还并不能指出如此这般的一个东西存在。在指称词组里,如此这般某物,实体x的存在,是由概念本身所确定下来的东西。这里又要以概念本身的内涵的指出为条件。语言使用确定的东西去说出有待确定或有待把捉的东西。弗雷格说概念词意谓概念,但是名称的意谓需要在句子意谓真的背景下反过来得到考虑。这也就是名称的含义要落在概念的基础之上,为概念所刻画。
语言的涵义,基于表达式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就是一种语言层面上可以确定的东西。但是它和语言的意谓之间还隔着鸿沟。
第一跨越鸿沟的工具或桥梁是概念词意谓概念。概念词和概念之间的直接相应是基于语言的传统里直接给出来的联系。第二是逻辑。概念对于对象的刻画。以及逻辑对象的指出。逻辑对象一方面是概念,或涵义的东西。另一方面凭涵义本身就已经能够指出一些确定的东西了。这就是作为二阶概念的逻辑对象。数,真,都是这样的东西。
苏格拉底的善的理念,可以看作一种逻辑对象的努力。上帝作为完满的存在者,全知全能的东西,也可以看作一种逻辑对象的论证的努力。但是,它们作为逻辑对象,还是没有做到。它们还仅仅是一种逻辑的理想,而非逻辑的实现的东西。就和宇宙,或任何普遍的全称名称一样。仅仅凭这样的名称及其涵义,并没有确定的含义被指出来。而语言使用的目的在于其含义(意谓而非涵义)。涵义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的东西,而非目的的意义的东西。
苏格拉底把善的理念落在辩证法上,一种方法论上的落实,它还不是对于善的理念的知识性的定义。也许善落在辩证法上,恰恰指出了实践领域的原则性的本质恰恰就是方法论而非概念的定义。
就灵魂而言,它一方面首先要突出作为整体统一的东西。然后才是考虑统一的那个一,的内容。前者就是苏格拉底在谈论城邦是先强调的东西。后者是随后在线喻等三个比喻中要指出的世界在层次上的四个世界的划分。这个层次的划分是关于一的逻辑空间的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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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画里人的渺小 人物画里以画面里人尺寸上的大小表达人物关系中地位的高低,都是对于精神性的人,对于人作为主体的缺乏认知。这种认知恰恰体现了一种历史中的现实,时代背景中文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