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心情差到了极点,她想不明白。
冬天时她因为故意杀人被捕,今天下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中院的人过来见她,她一看见来人了就问“你们是来给我下判决的吧?”中院的几个人点点头。她直接问“改判了吗?”,中院的人回答没有。
她恼了,歇斯底里地喊“你们为什么不调查清楚”?几个月的委屈倾斜而出,一边说一边哭。
中院的人倒是冷静,估计这种情况见多了。“你说的情况我们管不了”中院的人回答。
她听完更生气了,“你们只管我,置我于死地,你们有何居心,放心坏人不管,老天不公啊”她越说越激动。
本以为她会发泄一通,没成想,她扭头就走了。中院的人给她裁定,她说不要了。中院的人让她签字,她怼了一句“还签什么字啊”。她就这样走了。
回到监室里,她一屁股坐在地上,一句话也不说。监室里的人看她的行为已猜到了二审的结果了,所有人都不说话,小心地忙着自己的事情。
晚上开饭了,监室里的人为她打饭,她说吃不下。她洗了澡就躺床上了,眼睛直直地盯着天花板。
老董是因为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气不过老公和小三的甜言蜜语与花钱大手大脚。她拎起了刀走向小三家里,小三重伤。很快她的刀被夺了下来,大家把小三送往医院,她就站在那里等着警察过来。
她认为她等警察的行为是自首,可是法院没有这么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
本案中,老董的原地等待肯定不是自动投案了。在当时的情况下,围观群众报了警,老董若是自己直接去派出所投案,那有可能被定为自首。但是,你在案发现场等着就有点说不清了。是因为群众的力量让你无法逃跑呢还是因为刚行凶过脑子有些懵?
我认为老董的原地等待不是自动投案,并不能认定为自首。
老董想不明白,法院为什么不惩罚小三。小三的行为是道德问题,而老董的杀人行为是法律问题。当然小三若是重婚了,法院就会处罚。
但是就目前情况看,老董把小三扎成重伤,还要赔偿小三。若是不赔偿,法院在量刑时会考量的。
老董就更想不明白了,小三做了错事,不但不受罚,还赔偿她。老董进了监狱,孩子老公都在外面,说不定就又和小三搞在一起了。老董特别后悔,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若是我告诉老董,你的老公在外面找小三有可能是因为你的冷漠不关心、你的固执不温柔、你的“太节俭”等等。出了问题,老公有责任,小三有问题,老董难道你就没有一点问题吗?
当然这个话我是不敢和老董说的,说了她就更不明白了。
老董用刀把小三扎成重伤的行为肯定是犯法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董被判了十二年,这就是冲动的代价。
我们经常看到有手撕小三的视频。为了泄愤,在大街上,把小三的衣服扒光,一边扒一边骂。
这样过激行为也是犯法。侵犯了对方人身权和名誉权,受害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警。
假如受害人认为该事件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构成侮辱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作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并且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也就是你不去法院告,法院是不会主动处理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以在面对小三时,无论怎样都不可以违法。像老董这样过激的行为,害人又害己。
有位老师送给我一句话,对于婚姻中的人来说很好使。你变他不变,你不变他变。是不是有点懵?听我解释。你为了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技能,不断进步而老公对你的心就可能不变;当你一成不变,不学习,不进步时,他就有可能变心。
所以多学习,学烹饪、学化妆、学英语、学演讲等等,学一些你不会的新技能,学会了新技能还保鲜了婚姻,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