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注意】区别于“提示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牵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1】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注意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链接】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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