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地区2018年度至2019年上半年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样本,在104起广告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医疗器械企业受到的处罚次数最多,占56起;因广告违规被判处罚金最多的是医药企业,总金额约178万元,其中一家医药企业因为广告上的中国地图边境绘制错误,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被罚款35万元;另一家药企因为同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以及专利违规的违法广告行为,被罚款41万元。
在以上样本中,无论在处罚数量还是金额上,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和非法使用医疗用语是广告违规的重灾区。
广告与非广告
1.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的,一般应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非广告: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网络交易商品页面或服务页面直接展示商品的,一般不认定为广告发布行为。
为遵守法律、降低法律风险,避免出现“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性绝对化用语的判断:
× 一是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上述词语词义相同的用语。
× 二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须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 三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案例:
以下客观表述,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的情形:
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
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
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
医疗行业特殊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不得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 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统计的处罚数据来看,该类违规的处罚金额平均处罚金额为4万元。
其他禁止规定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 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 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 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