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交坠湖事件:无辜的乘客或家属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12日通报安顺市西秀区公交车坠湖事件调查结果。经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经对张某钢尸体解剖和物证检验,其系溺水死亡,未发现致死性疾病,在其胃内容物心血尿液等多检材中检出乙醇(其中,在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4.46毫克/100毫升),排除安眠镇静类、抗精神失常类、毒品等常见毒药从现场提取的饮料瓶中,检验出含乙醇成分的液体200毫升。经调查,张某钢驾驶过程中未受到其他人员肢体和语言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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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城市最重要的代步工具之一,从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到安顺公交坠湖事件,除了对遇难者的缅怀之外,其无辜遇难者的赔偿问题也是网友关注的重点。接下来我们就从保险的角度去分析受害者家属,应该得到哪些保险赔偿?

公交车车险赔付

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人(公交司机)已死亡,无法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作为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必须为司机在履职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任何上路的车辆都必须要购买交强险,但是交强险主要是赔付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所以公交车的交强险是没办法赔偿车上乘客的伤亡。

如果公交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如车上人员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所以家属可以获得这部分的保险赔付。

个人意外险

如果乘客购买有意外险等,那么保险公司也是要赔付的。至于司机,因为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所以就算是他买了意外险,也有会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其他赔偿

如果公交车上的乘客伤亡正好处于工作时间内,包含上班下班途中,那么根据劳动法规定属于工伤,可以获得一部分赔偿,且这部分赔偿和之前的责任赔偿是不相关的。

结语

逝者已矣,生者当如斯,无论最后遇难者的家属们会得到怎样的赔偿,真正的无辜者也没有回来的可能,出行在外,无论是什么交通工具,我们的生命都握在司机的手中,首先不要影响司机情绪,其次为自己买足保障,无论何种情况,保障自己,同时也保障家人。

内容来源于全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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