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你的成长请不要再用人命做铺垫!

▌事件:

8月24日17时35分,乐清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赵某(20岁、乐清人)于当日13时,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 接报后,乐清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预案,全警种作战,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7岁、四川人)。 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目前,受害人尸体已找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斯人已去,悲恸至极,除犯罪分子之外,谁来担责?滴滴有没有责任?公安机关有没有责任?

多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给出了自己的评论和见解:

▌@杨文战律师 提出了几个问题:

那么就这件事儿有几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由滴滴官方和当地公安查明后给个说明:

1、当地警方最初接到报警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据警方通报称接到报警的时间是8月24日下午17点35分,亲友是否在此前没报过警?因为在亲友与滴滴客服下午17点以前的沟通的信息中已表达到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以没有车牌号为由表示无法立案,不知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如果亲友持呼救信息报警,警方确实如此应对,显然不妥。

2、滴滴收到亲友要求后,到底做了什么?

考虑到司机的隐私,非警方出面不随便透露车牌号我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接到这种警示后,滴滴是否立即采取与司机联系的措施了?如果滴滴立即联系司机但联系不上,滴滴是否采取什么合理措施?如果没做什么有效措施,只是在那客气地拖延,显然滴滴的应急反应不够!

3、有人反应之前就投诉过该司机有不轨行为,滴滴是否及时查明处理?为什么他还能继续接单?

这几个问题回答清楚,也许这件事儿的责任就清楚了!


▌@唐有讼 评论指出:

这个有必要要给大家介绍一个法律制度: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尽到一定的义务,保证接受你服务的人有一个基本的安全保障。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一个必要的限度问题,比如滴滴公司,在他们已经采取了人脸识别、一键报警等措施,并且滴滴公司也有证据证明了他们在司机接入平台时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进行了人脸实名识别、事发时一键报警系统是正常运转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责任,大概率是没有办法的。

但是如果上述情形不满足,滴滴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就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由滴滴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制度通道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滴滴的责大小,关键看滴滴能否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希望滴滴能真的把监管落到实处,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法职_庞九林律师 针对公安机关评论指出:

公安机关每天可能会接到大量的报警电话,对于报警电话的危险性难以判断,所以,有的案件反应迟钝。女孩遇害,和当地公安机关警惕性不强,反应迟钝,措施不得力,也有一定关系。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求报警人提供车牌号,报警人自然无法提供。公安机关没有迅速启动突发重大应急案件(不知道温州公安有没有这样的机制,很多地方公安有这样的预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立刻寻找,本该避免的悲剧最终发生。

公安机关要求提供车牌号,主要是为了找到被害人和罪犯的,其实,公安机关是有更加先进、快捷的技术,可以分分钟对被害人和罪犯进行定位,迅速找到受害人和罪犯,可惜公安机关没有使用。那就是对通过被害人的电话进行准确定位,误差不超过五十米。这个技术早就成熟,导航用的就是,既然滴滴有这样的技术,公安当然也有。在十年前,我的手机丢在公交车上,公安就能准确看到我那部手机到了什么地方,且看到不断移动。本案中,如果采取这样的技术,寻找被害人,也许会更快。

一边要车牌才给立案,一边要立案才给车牌。就在滴滴和当地公安这样的相互推诿中,被害人被强奸、被残忍杀害!据说,女孩手上满布伤口,指甲里充满血渍。她是经历了怎么样的暴力和残害呀!

也许,早几分钟,她就可能被救了!

悲剧已经发生,结局令人痛惜。这样案件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亡羊补牢犹未迟也。

滴滴在道歉中再次许诺了自查、改进,我们当然希望滴滴能够不断进步、完善,但如果滴滴的每一次成长都需要用人命做铺垫的话,这成本真的太高了。(转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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