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院实习日记(二)

8月14日 晴

"小王,下午陈庭长的的庭审你有没有兴趣一起去听听?"

"好呀好呀!"

还没等我主动开口,期待的庭审机会就这样到来,于是,剩余的早晨时光都在欣喜中度过。

睡好午觉,换好审判服,就跟着书记员小姐姐一起去法庭做准备。

基层法院的法庭并不像电视里的一般宽敞,被告、原告、审判员紧密地坐在书记员的四周,我好不容易才把椅子搬到书记员身后坐下——空间实在太小啦。


emmmmm

两点整,庭审开始。

这是一场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

(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分: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2)[被告A]始终强调案涉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不应用其为[被告B]还债: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不过,涉案房屋是否真的归[被告A]所有也是争论所在(离婚协议书上房产归A,但不动产登记簿仍是B的名字):

根据登记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

但只要事实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不动产的权利,由登记推定的权利正确性即被推翻。

(4)真假离婚之争

虚伪意思表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这场庭审中,两个被告只来了一个,也并没有请律师。我听着这位五十多岁的被告一个人提供自己的证据、一个人论证、一个人与原告律师辩论的时候,心里默默想为她打气。真有种最近看的日剧《Legal high》里那种"为自己的权利战斗"的感觉。但是,也能够感受到,一位未曾学过法律的人,在不请律师的情况下还是会有些不利,毕竟,在法院里,"我又不是学法的,我怎么会知道?"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啊。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小姐姐也告诉我,被告虽然一个人说了很多,但都没有说到点子上,不请律师,有时真的会吃亏。但是,看着纠葛如此之大的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能够冷静地论证、辩论,将那些不理智的冲动放在一边,我还是能感受到法的魅力。

让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法庭下歇斯底里的人到法庭上放下执念,用理性为自己辩护,大概就是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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