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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的财务是如果管理的,需要缴纳哪些税?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国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之一,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率是5%,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小规模的是3%。

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是在连续12个月连续经营期限内的应税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抵扣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并征收。

例如:一个月应税销售额为150000元的餐饮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应交税150000*5%=7500元,营改增后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150000/(1+3%)*3%=4368.93元。减少3131.07元,税负降低41.75%.

例如:一个月应税销售额为200万的餐饮公司,每月狗狗适用13%的税率的原材料为20万元,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营改增之前应缴纳200*5%=10万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每月应缴纳增值税200/(1+6%)*6%-20/(1+13%)*13%-10/(1+17%)*17%=7.56

一般情况下,餐饮业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开具了,受票人也不能抵扣。因为餐饮业针对个人消费目的很强,按照增值税条款规定,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即使抵扣也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所以即使开了专票,也抵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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