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9 善意取得

针对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会影响票据权利;

是善意取得表示取得票据权利,否则不构成取得票据权利;

一、善意取得

概念: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碰运气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 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形;

不能善意取得:欺诈、偷盗或威胁

善意取得:受让人不知道 转让人没有处分 权,并轻过失甚至无过失而不知情,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构成要件(可理解为: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但其实是无处分权,通过满足背书的行为转让给后手,后手必须是付出对价的善意取得人);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

2、无处分权

    2.1 转让人从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2 转让人从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前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A签发给B,B因欺诈而背书给C——D)——无处分人C:承担责任;原权利人B:承担责任

    2.3 .转让人从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是表见代理;

    2.4 转让人并不是票据的记载权利人,但冒充权利人并伪造签章的而转让的(比如拾得)

(A签发给B,B因丢失C声称是B——D)

    无权处分人C:不承担责任,原权利人B:不承担责任

3、受让人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背书行为符合一般背书行为的形式与实质要件;

4、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错;

5、受让必须付出对价(无权处分下,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抗辩有讲,无偿受让人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类摧适用

出票行为无效:

1、理解为形式是程序上是否有效,整个票据的上的记载的是否完整;

2、实质是本质上是否有效,整个取得的过程是不是合法;

缺实质,后手可善意取得;缺形式,票据无效,后手无善意取得;

你可能感兴趣的:(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9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