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了三方就业协议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应届生签了三方就业协议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大学生毕业前一般会与用人单位和高校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很多人误以为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就意味着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二者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上大有不同,前者是毕业生与高校、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由民法调整,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由劳动法调整。

但二者又有所联系,本质上讲,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就业协议是约定毕业生于毕业后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协议,是预约;劳动合同则是为履行就业协议而订立的合同,是本约。

签订就业协议后,若毕业生单方面违反约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认定毕业生违约,或需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就业协议强调大学毕业生、所在院校及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在建立相应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很明显的私法属性,应受民法调整。

《民法典》第 577条规定,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补修补救、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在就业协议中,用人单位通常会约定由毕业生向其支付违约金,以追究毕业生在未实际报到或拒签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三方协议的违约金如果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会认定为过高。如果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的,则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提高或者减少。

分享刚刚查到的一个案例,可以作为违约金数额界定的参考。

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意向书,意向书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有一条“如乙方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后未按约到甲方就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费、培训费及实习费用等)”,该公司基于此向郭某提出20多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实习费1750元、招聘费45000元、指标手续费8万元、重新招聘费45000元、办公费1万元、培训指导费2万元、证据保全公证费3205元。然而一审中郭某拒接法院电话和通知,放弃答辩,于是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5万元的诉请。郭某一看要赔这么多,还是低下了头颅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尽管郭某没有提交什么新证据,法院也仅仅支持了3205元的证据保全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后,附上法官对这位应届生说的一段话: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时,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xx公司(原告)一旦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不宜再被提起诉讼之前的情绪所左右,而应该据实主张已发生的利益损失并依法行使权利。郭某亦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重信守诺,正面应对诉讼,而不应该通过消极、逃避的方式来躲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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