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员工的权利,公司没有权利拒绝,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那些老板不懂?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最近有太多的朋友找我询问关于“辞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想要辞职的,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而若是处于试用期的话,只需提前3天就可以了。

然而如今还是有很多公司会存在“不批员工离职申请”的操作,有一位朋友就碰到了这种情况,提交辞职申请后被领导驳回,理由是公司一时半会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顶替他的岗位,表示如果他坚持要离辞职的话,根据公司规定,他将无法拿到这个月的工资。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

首先要明确的是,辞职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关我们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入职十几年的老员工,只要想辞职的话,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不需要找任何理由和借口。

不过在提出辞职申请之前,我们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法定义务,如果此时我们处于试用期,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需提前3天告知公司即可离职,而若我们是正式员工,则需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公司。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通常会建议劳动者尽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单位事后以没有收到员工辞职申请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辞职是通知而不是申请

很多朋友经常会陷入这么一种误区,认为只有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才能顺利从公司离开,然而实际上,如果员工想要辞职的话,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了,根本无需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

通知辞职和申请辞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将辞职意愿告知你,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后者是我想你申请辞职,只有你批准了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那我就不走了。

但凡劳动者想要辞职的,只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告知的义务就行了,否则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权利强留劳动者下来继续工作。

为什么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有时间找人过来交接辞职员工的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而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后,应当即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保证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

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员工在离职前未能成功完成工作交接的话,并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应。也就是说,公司不得以“招不到合适的人”为由,拒绝员工的离职通知或者是延长员工的离职时间。

所以,如果我们提交了离职通知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批复或者拿扣工资来威胁的,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这时候我们可以先尝试这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实在不行的话,我们可以找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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