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存在与虚无》笔记4

《存在与虚无》

导言  对存在的探索

四、被感知物的存在

被感知物——感知者——意识,这是认识本体论的基础,是所有显象对之显现的第一存在。

只有存在,被认识关键的是思想本身。  思想只有通过它自己的产物显现出来。

我们已把握了一种脱离认识,但又以认识奠定基础的存在,已把握了一种根本不是作为已被表达出来的思想的表象或者涵义,而是直接按其本来面目被把握的思想,这种方式不是一种认识现象,而是存在的结构。

我们已经遇到过一个超现象的存在,这就是一种同义反复,不在现象的范畴之内。

我们无法返回本质和那个存在,因为越努力越逃逸,这就是磨练自尊的时刻。

既然事物被感知,就有一种被感知的事物的存在。但我们需要绕到现象的背面,还原各种主观印象的综合 也就是复杂性。

既然被认识物不能吸收到认识中去,我们必须承认它是一个存在。前面说过存在就是被感知。

注意区分,被感知物的存在不能还原为感知者的存在,也不能还原为意识。我们只能说:被感知的存在是相对于感知者的存在的。

被感知的方式就是被动。我们须时刻保持着自动默认地警觉性。

什么是被动性?

当我经历了一种变化而我又不是这种变化的根源,换句话说我既不是变化的基础,也不是它的创造者,我是被动的。于是乎,我的存在支撑着一种不是来源于我的存在的存在方式。

这意味着被动性不可能涉及被动的存在者的存在本身:它是一种存在对另一种存在的关系,而不是存在对虚无的关系。感知不可能影响存在的感知作用,因为要受影响,感知必须以某种方式已被给定,因此必须在获得存在以前就存在。

受动者的被动性,要求施动者具有相等的被动性——亦如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

被感知还意味着感知作用的存在法则是一种相对性。对存在物来说,存在的相对性意味着这种存在既在别的事物中(它所不是的存在物),又在它自身中。

但又不是它自己的外在性。

相对性和被动性这两个规定能够与存在方式有关,但不能运用于存在。现象的存在不能是它的被感知。

意识的超现象存在不能为现象的超现象存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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