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骆耀祖兄妹八人就父母遗留下的建设路二号之四房屋产权达成以下协议。

1、一致同意将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二号之四(建筑面积X×平方)之产权转入骆炽晟名下。

二、建设路二号之四伉为骆家视屋,用于存放祖宗相生及牌传,不得转让或出售(不可抗力除外)


协议人:

骇耀祖……


律师:

220年I1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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