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不是药神

       昨天下午去看了我不是药神这部影片,刷了下朋友圈发现很多朋友也都在讨论这部影片。

      有一位资深的影迷朋友对电影嗤之以鼻,他认为这部电影几乎是全盘照抄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确,两个多小时的观影体验中,我看到了很多和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相近的镜头,我在看这部电影时候,甚至还看到了与韩国电影辩护人中汤饭老板娘丢失儿子想类似的桥段。从这种层面来说,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的确有旧瓶装新酒的嫌疑。但是我想说,这个瓶子虽然旧但是酒却很不赖,甚至说很不错。在我看来一部经典的影片除去其娱乐性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能够包含了人类普世存在的价值追求或者永恒主题,能够经过时间的考验引人思考。我不是药神刚刚上映不久能否真正成为传世佳片尚有待时间去考证,但是因为这部影片引发的全社会对于生命价值,对于制度合理性以及人性的思考却足以证明这部影片的价值。药神的更大价值还在吸引更多人关注义药品进口管理和医保改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制度改革的步伐。在现今的中国,我们还需要苛责他借鉴了国外电影的手法和情节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谈谈药神原型程勇案件。

2015年,47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

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2006年,陆勇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与另一位北京志愿者,在韩国慢粒性白血病协会律师的陪同下,曾前往印度这家制药公司考察,以确认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这些药物在印度是不是“真药”。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根据湖南沅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载明,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了3张银行卡。印度制药公司与陆勇采用网上发邮件、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按照我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且的确是真药,但由于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实质在于保护法益,要真正理解某项罪名就要理解该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销售假药罪和妨害信用卡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药品的管理秩序以及银行业企业的的财产性利益。陆勇帮助病友购买印度药以及自己购买药物是为了自救也就是保护自身以及病友的生命法益。我们认为生命权益是最高的法益,任何财产法益和社会管理法益都不能同生命财产法益相提并论,因此为了陆勇的行为是一种为了高阶法益而牺牲低级法益的自救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紧急避险行为,按照两阶层的定罪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

      达拉斯买家俱乐部中最后的法官在审判中说道我们设立管理机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限制人们行驶自身权利,同样的当某项法律法规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最根本的认知时候我们是否应当认定这种法律是不合理的即恶法非法呢,这不仅需要立法者深思,更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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