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涉税、研发费用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

2021年财务管理思维一:

企业所得税 一、研发费用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 -

引子: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1)该项拨款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2)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年度收入总额与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事业单位或组织)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①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于上缴财政的当年计算减除;

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可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2.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国债转让收益(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 税务处理

从发行者处直接购买至到期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4.借款费用5.汇兑损失6.业务招待费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佣金和手续费9.公益性捐赠 10.租赁费11.有关资产的费用 12.资产损失 13.劳动保护支出 14.员工服饰支出15.专项资金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7.其他



三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75%扣除,可以多扣除15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基本政策(2020.12.31之前):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a.人员人工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c.折旧费用

  d.无形资产摊销

  e.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f.其他相关费用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a.人员人工费用——含五险一金;含外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直接投入费用

  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第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第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c.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d.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f.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a.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b.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c.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d.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e.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f.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g.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下列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3)特别事项的处理

  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②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③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④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⑤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

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那么由财政补贴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扣除,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 可以依法进行加计扣除

  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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