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将法律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和递交公安机关

也许这个标题有些武断,也许这个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许......

但是,我必须毫不犹豫地通过这个标题来表达我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性的判断。

因为,我是经过了独立思考和求证,才这么结论的。

故事是这样的:前几天,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袁新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群里发了一篇《律师复制起诉意见书给家属看被判刑6个月》。

刑辩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后,需要警钟长鸣。刑辩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应当提高警惕。

就像以前在宛运集团做秘书的时候,我给老板胡逸云先生写讲话稿,每每必须把安全第一,警钟长鸣作为必答题,高高兴兴出门前,平平安安回家来,这些都要写进去一样。

刑事辩护,特别是侦查阶段,是一个敏感期,律师不能疲劳驾驶,更不能醉酒状态下驾驶。在涉及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的时候,要特别警醒,多个心眼。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远哪。昨天,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公安机关沟通交流,认为犯罪嫌疑人比较亏,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之类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如此这般的想法,但是又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的语言和程序进行表达,让我把《辩护意见书》通过微信转发给其,由其打印递交给公安机关。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旁边有打印机店,从互联网科技角度,这个想法可能在几分钟就实现了。

首先,我的判断是可以的:之前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的递交禁止动作。袁老师发的文章,律师的错误在于将公安机关标注有“机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复制给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起草的《辩护意见书》不属于“机密”。

这是第一个直觉判断。

但是马上我又产生了第二个直觉判断:不可以这样做。所以,我拒绝了家属加微信的这个动作。但,我通过手机给家属发短信:“请将地址发给我,我邮寄过去”。我认为这个动作决定我天生就是一名出色的刑事辩护律师。这在下面的对话中得到了应验:

今天早上7:30,我为了求证我的第六感觉的第二直觉。为了讲究效率,把带有倾向性的提问发到了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的微信群里:“大家好,请教一个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递交派出所应该没问题吧?”估计大家都还没有打开微信。

正在这时,陆永康老师在重庆给我发过来一篇关于2018年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最新政策的文章。

无微信,不交流呀。这条微信“暴露”了陆老师开始起床的事实状态。我顺势把发到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群里的短信,改了一下,发给陆老师:“陆老师,早上好!请教一个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起草辩护意见书让犯罪嫌疑人家属打印递交派出所应该没问题吧?”

求证一:陆永康老师,是法律界定的高人。公安、法院、律师三四十年的实战经验。我非常敬佩的大师兄之一。

实在话,我认为我提到这个问题其实不太好回答。算是一个冷话题。但是陆老师在几秒内就试探性地给我回复:“这可能涉及到律师在会见中看到的材料,不能让家属知道,所以以律师的法律意见出具给派出所为好!”“还是谨慎一点为好!”

其实,陆永康老师的答案已经很清楚了。虽然没有强有力的论断。

我为了求证,更进一步说:“辩护意见书让家属打印送到派出所,这个应该可以的。辩护意见书本身不是国家秘密”。

陆永康老师进一步质疑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为什么要让家属打印呢?”“封好信封委托快递送达!”

陆永康老师非常敏感的。

当我坚持认为:“我感觉让家属送没有什么风险,我认为可以的。”

“你还是不是律师?!”陆永康大律师毫不客气地在0.1秒的时间内就回复我了。

这也是我为什么用这个标题表达我的结论的原因。这个标题蕴含着法律的智者对刑辩律师的关心和教诲。

求证二:上海刑辩律师高明律师。人如其名,高明的名字跟他的能力一样。是几年前跟君澜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我的非常要好的哥们陈建波大律师在一起认识的,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同样的问题,请教了他。高明律师的回答非常丰满,开宗明义,斩钉截铁的结论,还有掷地有声的论证过程:“我不赞成将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由家属打印后交给公安机关!第一,这是律师的工作,不管你收了多少钱,或是法律援助,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让家属觉得这个律师认真、负责给人以好的印象;第二,侦查阶段的案情还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可以知道,但家属不能知道。或许在辩护意见书里涉及到一些案情,让家属知道了不好。如果你已经做了让家属送过去也就算了,以后不要这样做就行了。”“我在重庆讲《建筑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要上课了,有空再聊吧。”

高明大律师的这段文字,恰恰印证的了的第一直觉和第二直觉。“如果你已经做了让家属送过去也就算了”这句话的意思是可以这样做。“以后不要这样做了”是这样做有风险。如果一定要这样做,那么就是陆永康的结论“你还是不是律师了?!”

求证三: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吴四弟主任律师、张秀华律师、熊艳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入进行了实质的讨论。内部分享了。

求证四:衡阳检察院的橙子。橙子先生的第一层意思:没有问题,辩护阶段律师了解的案情不比家属多。第二层意思:不是特别敏感的案件我们一般也不特别注意,敏感案件肯定要注意,我们最反感律师让当事人翻供。

这个问题,我有机会再向张绍谦老师求证。他最近编书不想扰他。但从学术角度,不知道他会怎么论断。将来把教授的观点加进去,我这篇文章就功德圆满了。

最后,我把这篇定稿的文章发给潘书鸿副会长。他是主管刑事的副会长。希望能够把我求证的过程向他汇报后,他在转发出去,给其他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提个醒。

刑事辩护无小事,小心驶得万年船。籍与刑事辩护律师同仁共勉。

同时,希望阅读到这个位置的朋友、读者发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提出新的观点。感谢有这个评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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