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是采购方式。好的采购方法和坏的采购方法没有区别,但采购方法的选择是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尤其是国有企业如果选择不当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至少会影响采购效率,最多也会触及法律红线。在采购方式中,非招标是最容易造成麻烦的。因此,有必要熟悉哪些项目可以免于投标。本文主要探讨了国有企业采购中“哪些项目不能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以外的项目都可以不招标
众所周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要求源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两类项目。第一类是《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即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内,项目性质和使用的资金来源符合本法规定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需招标的公用工程项目》(发改政府[2018]843号);第二类是指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一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满足如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土建、建筑、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四大类,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相关装修、拆除、维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的,需满足: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合计达到法定招标金额。
项目的总承包和授予必须以招标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总承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此类项目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扩大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如科研项目(利用政府财政拨款)、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
法定依法必须招标外的可以不招标项目
上述两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举例如下:
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项目、特许经营、药品采购等项目,如原材料采购、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采购、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维服务、,国有企业为满足经营管理目标和维持日常经营活动而实施的物流和仓储服务,可免于招标;
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维修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法律适用和施工许可证申请的批复》(国发办函[2015]736号)明确规定,办公楼油漆、烟囱拆除、建筑防水处理等装修工程“依法不招标”,拆除和维修项目,可能无需招标;
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但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满足法定情形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如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法定不招标情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确定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招标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以“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为由不招标的项目,专利或专有技术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不可替代,只能由一个或几个具体单位提供;
对于以“买方依法可以自行建造、生产或提供”为理由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指出,买方不包括其相关母公司、子公司、独立法人和其他具有管理或利益关系的组织,买方应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以“必须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为由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确认原项目为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项目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如果不向原中标人购买额外的配套要求,将影响项目的建设或产品的使用功能。
其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两次招标失败后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未中标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不得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实行总承包招标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分包采购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建审函[2014]92号)第(19)条规定,要推动建立适应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为总承包的实施创造政策环境。EPC合同中涵盖的设计和施工业务可能不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我们将加快完善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与总承包有关的制度。按照总包商负总责的原则,履行总包商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但暂估价形式属于EPC范围且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EPC单位可直接承包EPC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总承包招标的项目,除暂估价形式属于总承包范围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商可以直接承包总合同中的其他分项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