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及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解析
彭怀文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及税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扣除的税务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对于一般企业来讲,企业收入中可能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大部分是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贴。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总额法及税会差异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
在总额法下,如果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净额法及税会差异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冲减。
在净额法下,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账面价值,导致结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形成实质上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3.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总额法
(1)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按规定购置资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折旧/摊销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4)同时,等金额确认: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5)提前处置资产将剩余的"递延收益"全部结转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 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
(五)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后,经政府部门验收不合格或不满足当初政府补助所设定条件等,政府部门可能要求企业退回政府补助。
如果被要求退回的政府补助,尚未使用,会计处理还记录在"递延收益"的,直接借记"递延收益",并按退回的资产冲减相关科目。已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