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涉恶犯罪案件宣判!

  7月15日上午,由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洪华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在鄄城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以熊洪华、熊桂峰(已判刑)、熊洪福(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熊洪华与本村村民熊桂峰、熊洪福等人交叉结伙,以鄄城某学校占用本村土地或者承建过学校工程,后续工程应由其继续承揽为由,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纠缠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先后2次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元、强揽工程交易金额人民币24.7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该校进行教学楼建设,被告人熊洪华与熊桂峰、熊桂福等人,又多次交叉结伙到学校教学楼工地阻挠施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洪华等人利用宗族势力,交叉结伙,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熊洪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两次,数额较大;采用威胁手段承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熊洪华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熊洪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熊洪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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