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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早上9点,央行发布了第30号公告,公告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央行官网原文链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51207/index.html

公告内容实际上就是,之前使用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利率,都要转换为使用LPR计算的贷款利率。也就是说,对于19年10月份之前商业贷款购房的小伙伴们,你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计算方式都要从基于基准利率上浮的方式,改成基于LPR加点的方式。什么是LPR,可以看上周我发布的文章哈。

公告说了什么

依旧是老规矩,这次公告都说了什么呢?下面用几句话把这件事解释清楚。

  • 影响范围:所有使用商业贷款、按照原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房贷利率、仍未还清贷款的贷款人
  • 转换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2020年8月31日完成全部转换
  • 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只是改变定价方式,最终的贷款利率和之前相比不会变化,大家放心。
  • 上浮基点计算: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也就是说,不管2020年的3月到8月之间,当期的LPR是多少,在转换时都要以2019年12月的LPR为基准来计算。此举可以保证转换后的加点不受转换时间所影响。
  • 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这一点和当前基于LPR确定利率方式一致,你可以和银行协定,隔多久重新定价,也可以在合同期间保持利率不变。

几个例子

基于以上几点理解,我举几个例子:
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

小王18年买了一套房,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那么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小王可以在2020年4月份和银行约定转换定价方式。则加点为:5.39%-4.8%=0.59%,即59个基点。如果小王的重定价周期还是1年,重定价日还是每年的1月1日,那么,2020年一整年,小王的贷款利率依旧是5.39%。等到2021年1月1日重新计算贷款利率。如果2020年12月公布的LPR为4.6%(假设哈,央妈别打我),那么小王重新计算后的贷款利率为:4.6%+0.59%=5.19%。

小王的同事老黄,在17年买了一套房,买的早,所以没有上浮,也就是4.9%。老黄和小王一起去银行转换定价方式,那么根据【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这条原则,老黄也要加点:4.9%-4.8%=0.10%,即10个基点。

小王的同学大刘,买的更早,那时候贷款利率打了8折,也就是3.92%。大刘和小王一起去银行转换定价方式,那么根据【与LPR差值可为负值】这条原则,老黄需要减基点:3.92%-4.8%=-0.88%,即减88个基点。

总结

此次对贷款利率定价转换的决定,解决了利率双轨制的问题。基本上做到了无缝衔接,对大家没有太大的影响。2020年8月以后,所有的商贷购房人的贷款利率都将与LPR挂钩,便可以进行统一管理。

建议大家,选择周期重定价的方式,也就是利率每隔一年更新一次。毕竟,LPR的大方向是下降趋势,这样,自己的房贷利率也会每年随之下降,减少月供。

下篇文章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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