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格及人格培养的理解

所谓人格,在伦理学上,它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个体在一定的经济、道德、文化关系中所显现的道德品格特征和行为方式;在心理学上,则是指人的性格、气质、兴趣、爱好、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如果我们从社会人才培养的角度去看,则以上几种含义都兼而有之,可以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大学生人格素养是指将来要在社会发展中勇挑重担、从事各种各样职业的大学生们所应具有的共同的个性心理品质。它既体现有个体在未来职业中所特有的人格上的道德规定性,又体现有未来职业的社会要求在其个性品质上的内化,并集中体现为个体先天在气质、性格等方面所具有的以及后天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能力、品德和情操的统一。由此可见,大学生人格素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整个大学阶段的教育对大学生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他们成长的里程碑。在大学阶段,让他们在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同时,拥有良好的态度、积极的情感和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亦即构建完美的人格,应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和任务去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既重视知识技能的传授,又重视思想感情的培植;既重视专业课程的教学,又重视职业规范的引导;既重视科学精神的培养,又重视人文素养的熏陶;既重视显性教育作用的影响,又重视隐性教育功能的发挥。通过实施系统的教育影响,有机地实现大学生人格素养的塑造和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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