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银:个税改革落地在此“四举”

葛长银 长银财智 昨天

        葛长银老师于2018年6月22日在中新经纬上发表了《葛长银:个税改革落地在此“四举”》一文。一经发表,今日头条、凤凰新闻大风号、企鹅FM等媒体纷纷转载,现将文章在“长银财智”公众号推送,与各位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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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消息一出,立马“刷屏”,国人对此的关注度由此可见。

《草案》针对现行的个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正,亮点包括四个方面:个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反避税条款。

其中“提高免征额”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两项就是针对工薪阶层而去——提高免征额可以直接减轻广大工薪族的税负,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又可以让生活成本实际较高的工薪群体,依法通过生活成本扣除来减轻税负——力度很大,很多工薪族可能由此不纳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和“反避税条款”两项则是针对高收入人群而去,综合征收将劳动所得合并计税,能取得多项收入的群体或会增加税负,但符合“多得多纳”的税收基本原则;反避税条款是针对恶意逃税的高收入群体,目的是堵塞逃税漏洞,让逃税者必须付出代价。

减轻广大工薪族税负,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势必会优化中国个税的结构,将“工薪税”的帽子扔到太平洋中去,让个税真正回归“多得多纳”的征收初心,这既是税法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服务百姓的政治大局。

因为是草案,美好的蓝图还需等待批复。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在这次个税新政落地方面提出“四举”,供相关人士参考。

第一“举”是“专项附加扣除”支出项目要界定清楚。《草案》列举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但在实施细则上必须明确每一项支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子女教育支出”包括哪些支出?要明确教育支出的“边界”,让纳税人明白哪些教育支出可以扣除,哪些不能扣除,这既能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也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列举支出项目上尤其不能用模糊的“等”字,一定要明确到位,不然基层征管双方都不好判断,影响税收法规的准确执行和效应。

第二“举”是纳税扣除凭据要明确。不论是工薪族,还是综合征收群体,“专项附加扣除”时肯定需要支出凭据。需要什么凭据?如何认证凭据?在实施细则上也必须明确,以便政策执行到位。营改增后,税务发票统一了,理论上在网络可以把纳税人的支出项目比对出来,但针对个人所得税而言,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会涉及财政发票或其它票据,此类发票如何比对认证,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三“举”是综合征收的方法要明确。依据《草案》所提:综合征收要按年度计算。纳税方法就有两种选择:预交制或年终申报制。预交制因无法预测纳税人全年的薪酬、稿酬、劳务报酬等各项收入总额,不好给定预交的税率,最后还会涉及退税或补税,社会运行成本太高,不适合目前国情。所以建议采取年终申报制: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发放各项劳动所得的各个单位,依旧履行基本的代扣代缴个税制度,年终汇算清缴。这种方法可以结合“12万申报制度”设计运行。但汇算清缴的税额,税收系统应该依据上传的数据(包括凭据扣除项目),自动计算并转告纳税人,让纳税人直接补交税款即可,避免纳税人自行计算,既增加社会运行成本,也不能保证税款如数征收。在此要依法引入惩戒体制,比如对不依法履行补税义务的纳税人,限乘高铁飞机。

第四“举”是反避税条款要做到知己知彼。既然要反避税,就首先要摸清避税手段——这就像警察抓小偷,必须了解小偷的技法一样。但在摸清实情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尚需下些功夫,俯下身去调查研究,做到知己知彼,方能达到理想效果。

总之,要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首先要确保政策能完美落地,落地前考虑得越细致,征管服务才能越到位,政策效应才能最大化,税收法治进程也就自然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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