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田心组42号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海宁市许村镇塘桥村田心组42号。本房屋为:一楼西边套、三楼西边套、五楼东边套、三只露天车位,双方对该房屋租赁的产权状况及用途清楚了解。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共计叁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 (书面/口头) 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每年租金为73000元  (大写柒万叁仟元人民币)。

(二)租金提增或减少按市场价格租金上下浮动参照执行。

(三)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一次(提前10日支付)用支付宝或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5000元(大写伍仟元人民币)

(二)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五条  其他费用

1.甲方免费提供三只停车位(每层一只)。

2.乙方承担水费价每吨 4 元人民币,电费价每度 1.2 元人民币。

3.电视收视费,无线网络费用有亿方自行承担。

4.卫生费,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有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的义务,承担费用有乙方承担。

2.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设施和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应当为职工买好大病保险和人身以外伤亡保险金。

3.乙方应安全教导管理不到位的,导致事故发生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4.不得转租他人。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因疫情、虫灾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致使不能使用造成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它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5000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7.其它。

第八条  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5 %支付违约金。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相关法律标准支付违约金。

7.其他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名或盖章:


有效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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