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8 票据行为中的特殊行为

学完了票据的正常行为,票据的正常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及另外的“付款与追索”;

现学习特殊行为,其主要的关键词在前面的内容中有过学习,可结合理解;

特殊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的生效要件

1.有代理权+(签章) + 表明被代理人的身份与意思= (无权代理人不承担)

表见代理

1.无代理权,越权的

2.有被代理权的假象,被代理人有过错(例如业务员辞职后依然用此身份进行交易)(无权代理人不承担)

3.第三人善意取得,本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

不构成表见代理

1.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本人与被无权代理人都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善意取得,本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本人追认后,发生效力,承担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代行

代行,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忙,授权A财管负责公司票据事项,A持有公司的印章;

授权他人名义签章=被代人承担票据责任,代行人不承担,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

表现代行= 被代人承担票据责任,代行人不承担,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

无权代行:伪造(代行人与被代行人都不承担,因无真实签章)

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权利


三、伪造

伪造形式:假冒他人名义(无权代行)——第三人善与不善意取得 = 代行人与被代行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都没有真实签章;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无效;

伪造效力

如果伪造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真实签章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民法责任;


四、变造

合法变更:金日收不得变更;出票中更改,全体无效;背书更改金日书,票据凭证失去效力,其他事实出票人可以更改并签章;

变造前签章人对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人(包括变造人)对变更后的事项负责;

不能区分是前后的签章的,视为变更前(为保护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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