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小小总结一下历年软考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目录
专利
专利权申请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间
软件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作品类型
著作权不适用范围
一些不侵权示例
知识产权
侵犯只是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
商标
商标:
商标权:
商标权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申请:
翻译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保护期限: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特性,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即,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其他国家不给予保护。
依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独立创作、可被感知和逻辑合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对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有关文档:
(1)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2)计算机软件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标,以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以及使用方法等。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表现。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力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力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奇纳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力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使用权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法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力
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和署名权)不可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产生,公民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公民终身及其死亡之后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其他权利终止。一旦计算机著作权超出保护期,软件就进入共有领域。
我国著作权第20条规定,作者的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接收任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一般按以下两条标准确定: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实行
(2)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
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
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是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
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只是不享有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证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核准而被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我国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作、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服务的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当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注册与否,实行自愿注册,但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营销,例如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字自然语言包括操作界面上、程序中设计的自然语言文字。软件翻译权不涉及软件编程语言的转换,不会改变程序的功能、结构和界面,将源程序语言转换成目标成程序语言,或者将程序从一种编程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编程语言,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个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4个法律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指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保护的意义;
(3)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40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重要的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去纠错
商业秘密权受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该秘密为公众所悉知,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一些小区别:
- 软件著作权从软件作品性的角度保护其表现形式,源代码(程序)、目标代码(程序)、软件文档是计算机软件的基本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受著作权保护
- 专利权从软件功能性的角度保护软件的思想内涵,即软件的技术构思、程序的逻辑和算法等的思想内涵,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利用专利权保护
- 商标权可从商品(软件产品)、商誉的角度为软件提供保护,利用商标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生产(制作)或销售假冒软件产品,商标权保护的力度大于其他知识产权,对软件侵权行为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
- 商业秘密权可保护软件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软件技术信息是指软件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等,包括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方案、功能规划、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经营信息指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包括管理方法、经营方法、产销策略、客户情报(客户名单、客户需求),以及对软件市场的分析、预测报告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权利的自动获取与申请:
-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的原则,即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所以软件软件开发完成以后,不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等法律程序或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注册手续,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完成,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如磁盘、光盘、集成电路芯片等介质上或计算机外部设备中,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 软件商业秘密权也是自动取得的,也不必申请或登记。但要求在主观上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在客观上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如果主观上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或者客观上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就认为不具有保密性,也就不具备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那么就认为不具有商业秘密权,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 专利权、商标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取得,即须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授予后,才能取得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