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大的第二天

今天的两课很精彩,我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三课: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诉讼---浙江省高院马国贤庭长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强调的是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1.什么是政府信息?

把握四点:一是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排除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二是产生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排除了履行刑事执法职责和对内管理的职责。三是产生的方式既可能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也可能是获取的。获取必须是与履职有关,有法定依据,既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也可以是个人信息和非行政机构制作的信息。四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现实已存在的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加工、重新制作和搜集信息的义务。

2.信息公开的主体,即谁来公开?

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对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要征求制作机关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授权主体也可以是公开义务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和请示上级要书面答复。

3.依申请公开时,如何确定能不能公开,给不给提供?

原则是先受理,再决定是否提供。如不提供,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对不存在的信息还应有查找、检索的笔录等。

一是是否属于“三需要”。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科研需要:有没有课题、有没有立项、有没有关联性等。二是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同样要有证据,要有风险评估报告。三是是否涉及“二秘一私”。是国家秘密的,要有国家或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结论。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裁量公开,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否则必须书面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不管提供与否都要有证据,做好反信息公开的处理。四是关于档案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适用档案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保存的,根据情况提供或不提供。五是对同一内容重复申请信息公开的。不予重复答复,是肯定原来所作答复,不是不受理,还要经过审理,防止申请内容不一样。

总结一下:从司法角度把握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公开找到法理依据,从而能够保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底线是应该保障申请人合法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四课: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形势和任务解读---国办政务公开办卫鑫处长

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机关的角度,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要解决加强监督,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服务三方面的问题。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是有区别的,政务公开更靠近“公开”的初衷。一是主导思想,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二是主要目的,监督、参与和服务三位一体(监督)。三是公开形式,动态性的(静态的记录公开)。四是救济途径,自上而下的监督考核(以诉讼等外部救济)。

作为行政机关,要有加强政务公开的意识,同时要把握好不能公开的底线,扩大政务公开范围,信息公开时多做事实判断,少做法律判断(但在不予公开时,必须要有法律判断),多做程序性处理(不存在的可公开信息,要进行补正,加工汇总分析),少做实体性处理。而不公开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公开会影响财政、金融、货比等重大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或会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公开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信息,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

下课后,和两位大哥一起完成了绕西湖欢乐跑,培训不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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