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设计变更”界定思考

EPC即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由承包人来完成施工图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会发生很多变化,针对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设计优化”,这三个概念看似简单,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极易混淆,而他们对于合同履约又非常重要。

EPC项目的“设计优化”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所确定项目规模、质量、标准前提下,对已有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深化和微调,使其满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满足价值工程要求。

EPC项目的“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对招标阶段的原初步设计已确定的规范、尺寸、材料、建设标准等进行改变,或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的在技术、规格、工程量等方面的改变指令。

这就产生了一个由初步设图纸到施工图之间的“变更部分”的责任归属问题,即如何准确把握该“变更”是否属于“设计变更”。

改变《发包人要求》

如果施工图改变《发包人要求》,则为变更,变更的另一种情况是对设计不符规范和规定的修正。对“初步设计不符规范的修正”到底该不该增加变更费用(EPC项目)?

变更可通过“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和“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两种途径产生。变更项需计算变更增减费用。

不过,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具体约定可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条,13.1发包人变更权、13.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13.3变更程序。”

那未触及《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化叫什么呢?

未改变《发包人要求》www.zgjct.com

初步设计到竣工图的变动很多,大部分变化是不触及《发包人要求》的,如果这类变动能使承包人获利(费用或工期减少等),就叫“设计优化”

需要注意,承包人提出的设计优化,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初步设计也是招标文件中的一部分,不是说有了《发包人要求》,就可以随意地优化,而不把初步设计放眼里。

原则上,发包人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拒绝承包人的设计优化,但实际操作中,“合理的理由”这个确实有点难把握。

如何对待“设计优化”

依据《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设计优化不属于变更,所以不能算变更费用。很多地区的计价规则文件也有类似约定:设计优化不调整合同总价。

例如:初步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底板防水做法为: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1.5厚,但《发包人要求》没有写,如果施工图将底板防水做法改为: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1.2厚(取消防水涂料层,卷材变薄,成本变低),但是也能满足规范要求,那算变更还是优化?能不能扣减价差呢呢?

此类情况应视为设计优化,不能扣减价款,因为《发包人要求》未列出,就是允许承包人优化的内容。

海森咨询:在EPC承包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变更”系业主提出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图纸到施工图完成期间所产生的“变更”,原则上属于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进行的“设计优化”。“设计优化”是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的成本,是对原设计的再加工过程。

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作的改变;当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EPC项目,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作的改变;当以初步设计进行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属于“设计变更”。

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设计优化”所引起的价款的增加不计入工程结算中;而“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增加应进入工程结算之中。

在EPC工程实践中,常常也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发包方与EPC总承包方未就“设计变更”增项达成补充协议,发包方也未直接认可设计变更增项,但发包方却以行为对变更图纸计算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了签认,这也就表明其变更设计图纸并进行施工是明知且授意,证明其已通过行为认可了“设计变更”而引发的价款调增。因此,在EPC项目实施中,除了需关注合同约定条款外,还需关注发承包双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以实现EPC项目的全过程投资管控。

对于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设计优化,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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