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夫妻之间转让股权是否交税?
解答:
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夫妻之间转让股权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夫妻之间转让股权,可以平价转让,也就是按照股权成本(计税基础)进行转让。由于平价转让,股转转让的差额为0,自然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平价转让,可能转让价格会低于实际价值,但是税法规定属于有合理理由的,税法是认可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
夫妻之间转让股权的印花税,暂时没有优惠政策,因此印花税是必须要缴纳的。
问题2:请问是不是只要开了专票就一定要交增值税?我们是做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供应商给的返利,也要交增值税吗?
请问是不是只要开了专票就一定要交增值税?我们是做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供应商给的返利,也要交增值税吗?
解答: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就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是抵扣过进项税额之后有余额情况下才缴纳。
但是,对于提问者说的是“供应商返利”,如果贵公司是商业企业的话,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返利收入:1、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应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
二、应该是供应商开具红字折让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3:公司出库单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需要出纳在出库单的财务联盖银行收讫等收款方式吗?
还是仓库直接把出库单交给会计,出纳把收款回单交给会计就行?
解答:
这个问题是一个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控制流程的问题。
企业在制定控制制度以及控制流程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现实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仓库管理员是无权擅自发出商品的,必须要见到公司授权部门或个人的相关凭证,才能发出商品。
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时应该是销售部门开具销售单据(各企业叫法可能不一致),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大企业才有)审核后放行,仓库部门才能根据审核后销售单据发出商品。前述的“销售单据”,就是实务中俗称的“提货单”,可能是纸质的,也可能是单子版的,也可能是二者相结合的;审核后的“销售单据”,可能是在纸质单据上加盖企业专门印章,也可能是在ERP中的电子审核,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具体看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是在纸质上加盖印章的,财务部出纳收取的现金的,通常需要加盖“现金收起”或“银行收讫”印章,以表明收取款项是现金还是银行存款。
仓库保管员在见到审核后的“销售单据”,按照单据列明的商品进行发货;发货完毕后,有的企业需要库管员在ERP系统中生成《出库单》,有的企业不需要。使用ERP的企业,并不一定要求《出库单》必须打印,很多是无纸化的只在系统中生成即可。
按照描述,贵公司似乎《出库单》有打印纸质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我在实务中原则是,《出库单》已经跟出纳没有责任了,所以不需要出纳人员在上面去加盖什么印章,因为加盖印章代表着一种责任。
由于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单据较多,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同一经济事务的原始凭证归纳到一起,因此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单据”、《出库单》、《银行回单》等必须要匹配。这个匹配的工作,如果销售量大的话,也是很繁琐的,财务部负责人可以做出安排,让出纳人员帮忙匹配一下是可以的。
总之,在财务管理中,既要尽可能减少非必要的流程与环节(包括单据等),同时也要满足内控的基本原则,做到职务不相容等,避免产生财务舞弊。
问题4:我想问一下,个税里面那张报表,免税收入和费用合计是什么意思?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因此,稿酬所得可以享受:
1、费用:稿酬收入的20%。
您的稿酬收入税前金额是143478.02元,减除费用=143478.02×20%=28695.60元。
2、免税:按照收入额(减除费用后金额)的70%计算,实际上就是免税30%。
免税收入=143478.02×(1-20%)×30%=34434.72元。
问题5:以前年度一直亏损,今年第一季度盈利需要交所得税吗?
以前年度一直亏损,今年第一季度盈利需要交所得税吗?如果今年一直属于亏损状态,交的税退吗?
汇算清缴时,每个季度交的所得税不够再补差额吗?
解答:
由于年度汇算是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话,税务系统中就暂时还没有认可的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
因此,在还没有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前,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暂时不能享受自动弥补以前亏损,电子税务局的预缴申报表中不能自动跳出可以弥补亏损的数据。因此,在一季度实现利润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一季度因为没有弥补以前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后续的三个季度在弥补亏损后,任何存在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后可以申请退税。
由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财务报表的利润进行预缴的,除特别规定可以季度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季度进行纳税调整外,其余的税会差异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因此,企业可以在满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某些可以预提的费用适当多预提一点,做到一季度不预缴税金或少预缴税金。
问题6:供应商给的开业红包要怎么做账呢?我们需要开票给他?
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吗?
解答:
实务中,大型商场超市新店开业,会向供应商收取“新店开业费”。估计,题主说的“开业红包”也就是这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例如无论商品的销售情况如何,供应商均需向商场缴纳一定费用的进场费、展示费等。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前,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应向供应商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一种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费用,例如销售商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商场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无论何种名义的费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按照平销返利规定处理。供应商应就该费用向商场开具红字发票,减少销项税额,商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贵单位收取的“开业红包”,应给供应商开具普通发票,贵单位应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1%)。
至于会计核算,其实商场超市收取开业红包或新店开业费,已经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与接收通常意义的捐赠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不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由于商场超市新店开业收取新店开业费等,属于“公开的秘密”,税务局都是清楚的,千万不要想着不入账或不申报纳税。
问题7:赠送客户的礼品偶然所得如何缴个税?
老师看一下这张图片,赠送给客户的购物卡按照偶然所得公司代扣20%个人所得税。
但是问题在于,公司不可能对客户说“张先生,李先生,购物卡我们帮您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你们需要把钱还给我们公司。”
这样说是肯定不可能的,那么就意味着公司自己要垫付客人的个人所得税吗?
问一下,那么这样公司要怎么办?难道公司就要代替客户垫付这个人所得税吗?划不划算?
解答:
交税,哪有划算与不划算的说法。
税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
图片税务专家老师的说法是对的。
除个人以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捆绑销售的“买一赠一”外,其余无偿赠送的都是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内部员工)。
如果企业赠送出去的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需要注意两点:
1、需要将税后金额换算为税前金额,然后再申报。
比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公允价值(市场价)是100元,如果没有单独向个人收取20元的税款,消费者得到的税收收入就是100元。
假定税前金额为X,则有方程式:X-X*20%=100,解方程:X=125元。
企业需要按照125元的税前金额申报缴纳个税,应交个税金额=125*20%=25元。
而不是直接按照100元,应交税金=100*20%=20元。
如果直接按照100元申报缴纳,就会造成少交税款,税务局稽查发现是会被处罚的。
2、不能获得个人身份信息的应汇总申报
由于现实中赠送个人礼品,多数情况下是不能获得个人的身份信息,税务总局也考虑到了这个现实问题,企业只需要到税务大厅办理一个汇总申报,就可以不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
问题8:为什么实务中没有应收暂估却有应付暂估?
采购方既然做了应付暂估,为什么销售方不能做应收暂估?
解答:
您的说法是不对的。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只要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会计处理(会计核算)就应确认收入,与税务方面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而且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的确认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尤其是存在可变对价或附有退货条款的销售等情况下,收入金额的确认都是合理估计,也就是您口中说的“暂估”。
因此,在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很多销售的确认,不管税务方面是否开具了发票,会计核算确认收入是大量存在“暂估”情况。
同时,即便是没有执行新收入准则前,企业只要是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对于收入的确认,也是应按照准则规定,与是否开具发票是没有关系的。
因此,实务中对于销售收入是大量存在“暂估”的。在没有收到货款前,因为“收入”是暂估的,对应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也就变成了暂估的。
由于很多人并没有去详细研究收入确认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差异,导致很多人没有明白实务中是大量存在应收暂估的情况。
问题9:从会计的角度,捐赠支出为什么不做费用预提?
解答:
捐赠支出,是企业(会计主体)的自愿行为,而不是一种现时的或潜在的支付义务,因此企业没有必要去确认为成一种现时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否则就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中的——真实性原则。
虽然企业做财务预算的时候,可以在年度预算中考虑一部分捐赠支出,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具体到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会计核算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