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关于我国破产法制度学习的心得体会 (一)

因为需要替当事人进行债权申报,但是自己对破产制度、规则等内容算是一无所知。所以在这几天学习了我国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的汇总学习。

说到破产,当然是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了,这几天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也受到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中(在此先不谈,因为    我没有深入了解过嘻嘻)。以下采用问答的形式来解答相关破产知识。

第一部分   申请破产

1. 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答: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2. 谁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答:债务人(即拟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债权人、以及是当企业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资不抵债的,可以由清算责任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 若是申请破产法院不受理的,是否有救济途径。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并且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延长15日。当事人对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 破产申请受理后是不是由法院审查直至破产程序终结?

答:根据《破产法》第12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的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样的该裁定当事人亦可上诉。

以上是申请破产需要了解的程序上的知识。




第二部分   破产财产内容

需要了解破产法的一些背景:

法律上设置了破产制度,就是约束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这一刻,债务人的财产即处于一个受约束的状态,为了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债权人,此时债务人的财产不得随意的处分,不得随意的清偿其中的部分债权人。也因为一个企业不是忽然之间无法经营,按照一般经验法则,在破产之前的一段时间,应该已经有了经营困难的情况,所以法院也约束了破产前一年的交易行为,具体我们看下面的问答。

1. 破产后还能否对部分的债务进行清偿?

答:不能。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对破产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不是都是要解除?

答:对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在此前成立且此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期限:管理人应当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2个月通知对方,或者应当在收到对方的催告后30日内答复,如果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履行:若是债务人重整并且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

① 如果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则,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②如果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则,可以以相应的损害爱我q赔偿请求权作为可申报的债权。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哪些活动应该停下来?

① 有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

② 执行程序应该中止,包括债务人已经将相关的执行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具体见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③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中止 

4. 对于受理破产申请后,哪些清偿活动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可撤销行为:

《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无效行为: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 破产阶段的费用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①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②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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