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1关于刑事案件上诉期顺延问题的理解与浅析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对于某些太过常识性的问题,很多法律同行往往容易忽略,不会花太多的精力去深入理解,以致有专业同行对常识性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不一致看法时,我们才重新去反思与求证自己既往的理解是否正确。当然,这种观点的碰撞无疑是非常有益的。比如,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日,这点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但刑事案件的上诉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是否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这个问题太过常识,我想大多数律师都会说,那肯定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我也是这么想的和回答的,这个答案无疑也是正确的。但为什么是正确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我想不少法律同行可能都会忽略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当一个专业人士突然对你说,在押人员的上诉期届满之日就是期满之日,不会因为届满之日是节假日而顺延,而且也提出了颇为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观点。这时,我们难免会重新梳理一下专业知识,审视自己既往的理解是否正确。那么,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回到法条来全面、深入理解法条本身的意思和立法原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甘哲楚律师认为,该法条的文义表述欠妥,难免引发歧义,可能让人理解为: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日,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上诉的,其上诉期不得顺延。甘哲楚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也不符合法条本意和立法原意。理由如下:

       1.若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未被羁押,那么其上诉期届满日为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日。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诉期则不能顺延,这对被羁押人员显然是不公平的。

       2.该法条规定的不得顺延的期间,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不得顺延,而非其上诉期不得顺延。法条本意和立法原意是,在押期间到期了就得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不得因在押期间的届满日为节假日就顺延至节后第一日。因为此时的顺延会导致实际延长羁押期限,侵害被羁押人员的自由等权益,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3.对于在押期间的计算,应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原则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该新增条款是“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的例外情况,旨在防止超期羁押,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 从立法技术上讲,如果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改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即只需在“罪犯”与“在押期间”之间添加一个“的”字,那么该条款的文义就更加明了,例外规定之不得顺延的期间就会被当然地理解为“在押期间”,而不会引发歧义,被错误地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等被羁押人员的上诉期间期满即止,不得因期满之日为节假日而顺延至节后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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