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之助,应当是协助而不是替代。

由于放贷人条例的推迟公布,我国民间放贷的主体还是小贷公司,截至今年4月小贷公司牌照已发放8700余张;网络小贷牌照300余张,总体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是很多小贷公司的牌照闲置、弃用和涉司法案件,利用率一般。

银行是放贷的主力部队,不赘述。

协助以上能够放贷的机构(持牌机构),进行放贷,从中赚取费用的行为,被称为广义上的助贷。网络借贷平台,在备案难度大、银行存款难、校园贷现金贷政策微妙的情况下,转型成为协助金融机构放贷的媒介,不失为一种较优选择。

2、助贷者,自身不应担保借贷

为获得更高层级金融机构的青睐,一些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签署“抽屉协议”,由助贷机构为金融机构某些借贷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时候还要求助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法人在合同上签字,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连带担保人之一。

按照“穿透式监管”的思路,以上行为实际上还是会被认定为:助贷机构扮演信用中介,深度参与借贷法律关系,甚至就是拿持牌机构当“通道”,自行放贷。

因此,助贷,如果挂羊头卖狗肉,迟早要还的,别看借款人每个月都在付利息,最终不还本金或放弃还贷的人,还是有很多人,金融的风险线很不稳定,随时颠簸,风险随时降临

3、助贷模式不同,法律责任亦不同

“名为助贷,实则放贷”的机构,应当按照2011年1月8日生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如有联合借款人造假,欺骗出借人等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条罪(刑侦处理)或者互金常见罪名刑法第192条集资罪(经侦处理),具体要根据证据情况和刑事政策确定具体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我们提醒大家注意,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民事法律责任的履行,一旦机构或个人承诺对某借贷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因其涉嫌行政、刑事责任,而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被害群众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助贷之助,应当是协助而不是替代。

4.贷款业务:

根据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此前发布的《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对助贷的定义,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助贷业务涉及资金方和助贷方两端。

其中,以资金来源来看,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都可能成为资金提供方。但从规模来看,银行资金的占比最大(因为不少信托计划背后的资金也来自银行),是最重要的放贷主体。

助贷方则可分为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前者又可分为两大类,银行(既可以作为资金方,也可以成为他行的助贷方,例如,新网银行、微众银行等)和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它们通常通过旗下的小贷、网络小贷、融资担保等牌照展业)。

而非持牌的助贷机构则包括一些无小贷、网络小贷、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P2P平台、数据公司等。在新的监管要求之下,这部分机构不得直接参与贷款的发放(即联合贷款),主要为资金方以提供获客、风控等服务。

[助贷的优势与盈利】

助贷公司的优势如下:

1、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贷款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贷款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2、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3、事后风险释放,贷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贷款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贷款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4.助贷机构应该怎样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多少服务费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限制,实践中,一些助贷机构通过各种名目向借款人收取费用以覆盖其坏账成本、实现获利(助贷机构对资金方承担债权回购义务,放贷风险最终由助贷机构承担);而且助贷机构对接的资金成本一般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助贷机构的服务费与资金利率之和极易超过年化36%,甚至一些机构达到年化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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