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森轩律师亲办案例】男方入赘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胜诉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被反诉人张XX作为户主代表与X村村委会签订《售房协议》,案涉房屋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面积为X平方米,当时房屋总价款为X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售楼部支付购房款的60%,主体完工后再付20%,竣工交房时余款20%一次性付清,目前房屋增值后的总价约为40万元左右。协议签订后,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一同偿还房屋全部价款,由反诉人负责装修(花费7万元)后入住。

随后,反诉人X与被反诉人X于2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反诉人婚前因家处偏远山区、家庭困难,婚后又与被反诉人家庭矛盾突出,贵院于20XX年X月X日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现因三被反诉人只主张房屋分割比例,并未确定实际赔偿数额,反诉人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理应分得较多份额,同时目前无房屋可供居住,故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和调解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房屋折价款6万元(考虑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素)

律师说法:

一、贵院作出(20XX)甘08X民初27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X与三原告共同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劳动收入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案涉房屋的装修亦是由被告全程负责,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房屋共有人理应分得较多份额。

三、被告X与三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在分割时理应对添附的房屋装修予以合理分割。

四、被告X现无房屋可供居住,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的暂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在支付共有财产分割款后搬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物权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律师提示:

在农村男女双方离婚后,因家庭财产存在混同,经常性的会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分家析产纠纷),建议协商处理,无法协商时应及时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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