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机制

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如何解决?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权利的形成时间、知名度、具体经营的行业和产品、相关公众的关联程度等,试着分析一下:

1-在先形成的企业名称可以依据在先权利基础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主张商标无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法院禁止商标使用。在先注册商标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或者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禁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这里说的是程序上的可行性,不涉及处理结果的可能性。

2-并不是在先形成的企业名称都能够成功地无效掉注册商标或者禁止商标使用,也不是所有在先注册商标都可以成功撤销企业名称登记或者禁止企业名称使用。这里有四个因素必须重点考虑:

a~时间问题,实践中商标申请到获得注册往往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而企业名称很快就能获得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时间、商标申请时间、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时间的跨度和间隔等问题是决定冲突解决的关键。通常情况下,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远远早于在后权利的形成时间情况下,权利的冲突问题容易解决。那些相隔很近,甚至交织在一起的时间,解决起来就相当困难。

b~企业你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问题,企业名称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记,都有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都具有商业价值和商誉载体的功能。解决权利冲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混淆或者禁止不正当竞争。通常情况下,在先形成的权利具有打败在后形成的权利的可能性。但是,两者往往不是完全相同,或者不属于完全相同的行业和产品,这时候就要考虑到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知名度就决定了保护范围的问题,如果是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人尽皆知的世界驰名商标甚至可以全类保护。影响力足够大的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同样可以无效或者禁止不同类别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C~行业与产品类别问题,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与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这也是决定权利冲突能否成功解决的关键。普通商标通常情况下不能禁止从事不同行业或者不相近似产品的企业名称。同样一般企业名称也不能无效或禁止不同类别商品注册商标。完全不相同的行业或者完全不同类别的商品,即使存在权利冲突,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可以同时并存,不需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

D~产生混淆和误认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要条件。混淆和误认的主体是相关公众,应该考虑相关公众的关联程度,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支付对价的人等都是相关公众,特别是支付对价的人和消费者,应该作为相关公众的重点,其关联程度、重合度、包含关系等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3-权利冲突解决的立论基础,通常情况下不外乎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基于企业名称主张权利必须是不正当竞争,基于商标主张权利可以是商标侵权也可能是不正当竞争。尤其是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性使用,应当按照商标侵权处理。使用方式不仅会对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竞争侵权性质造成影响,而且对是否构成侵权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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