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律师提醒:电话号码是个人信息,买卖电话号码被判刑

      江西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买卖电话号码12万余条推广引流,开展推销活动违法,被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三万元,永久删除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事实如下:

刑事部分:2020年5月起,被告人邵某在南昌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电销“引流业务”,其先后招聘了尧某、陈某、王某、陶某、易某、蒋某等人充当话务员,由话务员根据邵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工作手机、手机卡、“话术”单,通过拨打客户电话的方式进行推销,进而添加微信,以此招揽客户供他人使用。依现有证据,邵某通过购买及由他人非法提供的方式共从洪清、方敏、方兴(均身份待查)等人处获取了公民手机号码127505条。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邵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台式电脑1台及手机21部。

民事部分:被告邵某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公司话务员尧某、陈某、王某、陶某、易某、蒋某等人,由话务员以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的方式开展业务推销活动,导致上述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生活安宁被打扰。

判决内容:

一、被告人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永久性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四、被告人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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