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来不及充分考察,用人单位能否和员工协商延长?

最近我们公司一个员工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两个月,现在试用期快到期了,这名员工工作时犯了一些错误,领导想要再观察观察,请问可以和员工协商把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于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对试用期有明确的限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考虑所招岗位需要多长的考察期较为适合,若需要考察的时间较久,那么试用期也需要约定得久一点,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也会更长。

本次咨询的公司,劳动者合同只签订了两年,一开始就已经约定了两个月的法定试用期上限,因此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那么也许有的用人单位会问如果一开始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期限,那么后续可以与员工协商延长吗?从实践中来看,既存在认可试用期延长的案例,也存在认定试用期延长违法的案例。因此,建议单位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尽量约定为试用期的最高限,若公司现在确有需求延长员工试用期的,也应特别注意下面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原先约定的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仍不能确定是否正式录用,遂单方通知劳动者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后在延长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例如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三年,试用期约定了三个月,法定试用期最高的期限是六个月,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需在初次试用期届满前达成延长试用期的一致意见。否则,试用期只要一满,即已经转正,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即使此时劳动者同意,日后发生争议时,也有很大风险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要注意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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