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人的意识为对象的本体化研究----现象学

人的意识领域,科学是无能为力的。这是现象学产生的原因。现象学把客观现象在人的意识中的表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企图把意识中的表象本体化,来建立哲学认识体系。

胡塞尔认为对现象的认识就是现象在意识的意向性活动中的显示,也就是说现象的本质就是现象在意识中的显示。显示的前提是意识,意识的前提是人的存在。一切现象的显示都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海德格尔意识到了这一点,将现象学从胡塞尔的“意识中的意向性显示”引到了人的存在上。胡塞尔认为海德格尔的理论不是现象学,但海德格尔却是给胡塞尔的认识论性质方面的“意向显示”提供了本体性基础即人的存在,认为显示不仅是意识行为,而且就是存在。人的存在就是人的现象的显示。我们可以从海德格尔对人和其他存在物的区别的分析上看出他对人的存在的这种理解。他认为,人不像其他存在物那样具有固定的、不变的本质,某个人的本质是由他的存在过程决定的。他把人的行为当作人的存在的显示,人的本质就是人的所作所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所作所为,所以,在现象学上,人的本质是不同的。

在现象学上,现象的本质就是现象的显示,所以,海德格尔会说人的存在是人的现象的显示,人的所作所为是显示,是某个人的本质。可见,海德格尔的存在不是指绝对存在,而是现实个别存在的行为的显示。

根据现象学的这种理论,萨特就推论出自由不是人性,自由不属于人的本质。萨特将意向显示普及到了每个存在的人,认为自我意识之前首先是意识。萨特关注了丰富的意识活动,认为人的意向活动的结果不一定就是意向所指的现象的真实的显示,如看到一个苹果,意向显示结果不一定就是苹果,也可以是梨、橘子的表象。如此,就是说想象是没有限制的。他就把意识设定对象的这种随意性当作了意识的自由,进而把意识的自由当成是人的自由。可是,人的意识的自由难道就是人的自由吗?

人的所作所为之前会有意向活动,意向活动是意识的自由的选择,因此,萨特说决定人的本质的不是人的所作所为,而是人的意识的自由选择。意识自由是绝对的,所以人的自由选择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如此,就可以说人的存在状态是他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可是,按照这样的说法,奴隶的意识活动也是绝对自由的,可奴隶的存在状态是自由的吗?某个奴隶的存在状态是其自由选择的吗?显然,萨特的自由之说是有严重的问题。

由于意识自由的绝对性,认为所作所为纯粹是意识的自由的选择,所以萨特就否认客观条件及规律的影响,并且在生活中也尝试着摆脱规则的影响。他和波伏娃没有结婚。他认为不去领结婚证书就是体现了他的自由选择和婚姻规则的没用。可我想问的是,那你为什么要和其他男人一样非得要个女人呢?

可见,现象学者们对规则的认识也是停留在表面现象。把领取结婚证这个结婚行为做法等同于人类为什么要有婚姻的本质规律。

将人的意识的随意性当作自由,而且将意识的这种自由当作人的自由。这就是现象学的自由理论。如果自由是这样的,那么非法拘禁也没有伤害人的自由嘛,奴隶也是自由的了。既然人人都是自由的状态,那么人类历史上的千千万万次为自由的战斗就都是胡闹了?

如果把自己的歪理当真理,那么世界在他看起来就是“不对”的、“荒唐”的。伽谬的荒谬其实不是这个世界的荒谬,而是他的思想的荒谬,是现象学理论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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