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小徐于今年4月17日入职武汉一家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试用期是6个月。岗位是销售专员。公司负责人事的王主管在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时口头告知他,由于销售人员不稳定,所以这类员工社保手续在员工转正后再办理。


但是到了8月底,公司依然没有给小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找人事主管催了几次也没有效果。人事主管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得已小徐于10月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不给员工办理社保手续,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10月8日,小徐又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以小徐在试用期不需要办理社保手续是错误的。小徐的申请一定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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