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则主要内容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是199年导则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
—— 修改了导则名称。由原来的“地面水环境”改成了现在的“地表水环境”;
—— 部分术语和定义有所修改;
—— 修改、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分级判据,简化了水染污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判定,增加了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的判定依据;
—— 增加了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期的确定内容;
—— 调整、完善了现状调查与补充监测的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调查要求;
—— 完善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要求,简化了间接排放项目的评价要求;
—— 增加了污染源排放量、生态流量的计算要求和评价内容;
—— 增加了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地表水环境影响主创结论的内容要求;
—— 调整、增加了附录。
三、适用范围
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适用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中的地表水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四、总则
(一)基本任务
在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
—— 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
——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要求与监测计划,
—— 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二)基本要求
1、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水污染影响型
水文要素影响型
复合影响型(主要是指水污染和水文要素型兼有型)
2、每种类型的影响均应根据相应判据确定评价等级,复合型的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类进行评价。
3、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以下标准或要求: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衔接;
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水文要素影响型项目)
(三)工作程序
分为三个阶段:
五、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
(一)、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应根据HJ2.1的要求执行,分析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下同)各阶段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水文要素的影响行为。
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 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筛选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 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 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 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位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三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
* 河流、湖泊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
* 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水域面积、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 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4.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受纳水体富营养化的,评价因子还应包含与富营养化有关的因子(如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其中叶绿素a为必须评价的因子。
(二)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水污染影响型主要根据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量来划分评价等级,具体根据导则中的**等级判定表**划分。
* 直接排放的评价等级有一级、二级和三级A,具体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
* 间接排放的评价等级为**三级B**。
**污染当量数:**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不同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不同,详见导则的附录A。计算污染当量数。应区分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是所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的总和。
将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和其他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取最大者作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最大者是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和第一类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总和中的最大者)
水文要素影响型的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根据导则中的**等级判定表**划分。
(三) 水环境保护目标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应在地图中标注出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六、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总体要求
1、应按照HJ2.1的要求,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 问题导向与管理目标导向统筹;
—— 流域(区域)与评价水域兼顾;
—— 水质水质协调;
—— 常规监测数据利用与补充监测互补;
—— 水环境现状与变化分析结合。
2、应满足建立污染源与受纳水体 水质响应关系的需求,符合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3、规划环评是否可以依据本标准执行:
—— 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可依据本标准执行;
—— 流域规划环评参照执行;
—— 其他规划环评根据规划特征与地表水环境评价要求,参考执行或选择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调查范围
1、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表示,并明确起止断面的位置及涉及范围。
2、调查范围确定的几个原则
(三)调查因子与调查时期
调查因子不应少于评价因子,根据以下原则综合分析确定:
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
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
调查时期与评价时期一致。
(四)调查内容与方法
1、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具体的详细调查内容在附录B中有详细说明和要求。
——建设项目及区域水污染源调查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
——水文情势与相关水文特征值调查
——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
——涉及水环境的,还应调查涉水工程运行规划和调度情况。
2、调查方法主要有资料收集法、现场监测法、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法等。
(五)调查要求
1、区域水污染源调查要求
2、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要求
——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调查
——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时应根据不同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现状监测
——水环境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调查受纳水体近3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
3、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要求
——主要采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相关名录中的统计资料。
4、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
5、水文情势调查
(六)补充监测
1、监测内容
应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建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
当调查的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
2、监测布点与采样频次
(七)环境现状评价内容与要求
(八)评价方法
1、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状况评价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制定的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指南、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规范等。
2、监测断面或点位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采用水质指数法评价
3、底泥污染状况评价方法: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