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四处实质修改(附新旧规定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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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夏律师刘小花

2020年8月20日,朋友圈被“民间借贷新规定”刷爆了,所谓民间借贷新规定,即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8月19日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非法律人士刷圈,因为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人士刷圈,因为修改条款多,2015版民间借贷规定(简称旧规定),共仅33条,而本次居然修改了26条,又到 “高考”研读时。

笔者仔细研读新规定,对比旧规定,并且制作了表格,发现貌似修改多,其实,新规定的实质性修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删掉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式支付,形成借款合同的这种情形。(见新规定第九条)

第二:增加了两种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新规定第十四条)

(一)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注意:新规定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的资金、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不再考虑是否牟利,不再考虑借款人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二)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种方式主要针对“职业放贷人”。

第三:利息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再见年利率24%,再见年利率36%,再见年利率6%。(见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删除了旧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关于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法院不再释明。

其他,如果你原本就对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熟悉,则,以下可看可不看了。

因为,修改的26条中有17条都是些语言文字的调整、完善,属于可修改也可不修改的非实质性修改,详见表格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不信,看新旧规定对比图,重点是黄色部分哦。

另外,再提醒下,本规定溯及既往哦,最后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据说有很多人因为这个规定要哭晕在厕所,要损失不少利息。这个规定的修改告诉我们,维权要趁早,跟那古希腊谚语差不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比图

刘小花律师,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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