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犯罪与故意伤害

案件事实:

2014年以来,谭某纠集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乳名“大壮”)等人,并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谭某为首,以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为骨干,以余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谭某、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出资,在某县XX宾馆、XXX宾馆开房间及在某县城关镇租住民房,以供该组织成员集中食宿。

同时,谭某、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对该组织成员以支付零花钱、购买衣物等手段笼络人心,并统一购买刀具、统一存放,以便组织成员作案时使用。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要听从指挥,不准随意外出惹事等,对作案后引起事端的成员安排出逃隐藏、出面摆平等手段加以保护,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和对立方报复,对作案后受伤的成员安排该组织成员轮流携刀看护、照顾。

自2014年以来,在谭某的组织、策划下,在郭某、邵某及被告人程某的具体指挥和带领下,该组织成员在某县城某地区,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10余起,致3人重伤(其中三级伤残1人,九级伤残1人)、19人轻伤、5人轻微伤。该组织成员邵某、程某等人在某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敛财20余万元,用于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和助长了该组织在该区域内的淫威,致使该组织在该区域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以此树立恶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被告人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同武律师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组织和指使该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

但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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