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6》商标案例 使用证据

第8745388号“亲爱qi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销售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购销合同及发票并不能形成对应关系,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发票相应的销货清单,我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进行查验,查询结果显示发票相应的销货清单上显示的商标均不是本案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并非“牛奶”等复审商品。证据2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不能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牛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

发票是购销关系中的凭证,更是证明,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合同与发票要形成对应关系,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开具发票在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时,不能忽略商标全称,应写全称或备注全称。

商业使用,广告物品和包装物将商标标注于显著位置,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难确定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佐证。

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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