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的职责

(1)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 职业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导游服务的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因此,提高导游业务素质及职业技能,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条例》第11条、《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导游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业务要求。为此,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履行该项义务。

(3)依约提供服务和讲解。《管理办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旅游法》第58条、《条例》第13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包含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提供服务,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计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4)尊重旅游者的权利。根据《旅游法》第二章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体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包含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获得诚信服务权、被尊重权、遭遇危险与损害时要求救助和赔偿的权利等。

(5)引导文明旅游。《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6)警示、处置风险及突发事件。《条例》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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