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艺节目被指抄袭韩国,该谴责还是该宽容?

在娱乐真人秀综艺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众所周知的现象——中国近些年的很多真人秀都或多或少在节目模式上抄袭了韩国综艺,2017年中,韩国制作方发声,点名抄袭者,并列出抄袭与被抄袭者的名单。对于此,国内舆论普遍表示谴责中国节目制作方,认为中国综艺原创能力差,原创积极度不高,对韩国综艺保持“拿来主义”的懒散做法。但也有另外一些人认为关于“抄袭”的界定需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法律问题。

中国的有些节目,比如《奔跑吧兄弟》就是在韩国制作方买了版权才进行录制播出的,这种情况下,看似是“抄袭”,实则是经过合同协定,符合法律流程的。一方面,韩国制作方收取了经济利益,中国也有了新的节目制作模式来带动综艺文化产业发展,但另一方面,这可能使中国的节目原创制作积极性下降,国内文化产业如果全都采取购买国外文化知识产权的形式来进行产出,这对于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健康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国内综艺在并没有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依旧将韩国综艺节目模式复制到国内来,有本土化程度较高的,也有并不怎么成功反而招来观众差评的。

至于为什么后者并没有被韩国起诉,实际上国际上对于综艺节目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并不成熟,在法律上对于综艺节目的抄袭还没有严格的界定,如果只是模式相同但内在表达不同,也不能被认定为抄袭。韩国发出消息点名抄袭者,并不排除其是在道德方面给中国制作方加以舆论压力,促使其购买韩国节目版权,收取税款,这种做法其实是从韩国经济利益出发的。但很明显,韩国并不能以此来用法律形式起诉中方。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确有可能会促进人们更多的去创新,但是同样的,也有可能会导致产权在市场上的垄断,不利于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和交流,同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未必不会阻碍人们创新。一方面,中国其实并不缺少想要真正做原创节目的人,但在任何领域,创新从来都是一件奢侈品,创新研发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这在文化产业链还没发展健全的中国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都是要以借鉴学习为开始,渐渐在学习中寻找创新的突破口,先和成熟的一方进行同质化的竞争,再通过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优势来超越对方,这在很多产业领域是很常见的。同理,在综艺节目制作上,先借鉴学习别国节目模式,再逐渐积累经验,将本土化作为目标发展下去,就不能坚持教条主义说这样的“抄袭”就是错的。

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妨害文化的交流和发展”。有一部分原因就是知识文化交流中,借鉴模仿不可避免,国际上对此是宽容的,只要不妨碍文化交流和发展这一目的即可通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产权专利本身,保护的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以上是关于节目抄袭的法律方面的解释,看似是为其抄袭行为进行合理辩护,但实际上,我们还是需辩证看待。

我认为,如果一档节目只是单纯的照搬模仿,而不进行主动的本土化改造,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根本算不上是“研发”,这样的行为是需要被谴责、被制止的。但如果一档节目虽然有其他节目的影子,但它集百家之长,并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点,那这个节目在道德上是需要被宽容的。其实单论这一点,学术界的论文写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论文写作看似并没有直接涉及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其实这背后还是有某种利益关系,然而学界还是对“引用”这一做法有着认同的共识。不学习、不借鉴是很难得出发展的,但如果只是单纯的照搬而不加以任何积极主动的本土化改造,不论是节目在国内的舆论压力还是在国际上的影响、国家形象的塑造都是不利的。这也是为什么《极限挑战》在国内普遍评价较高,而《奔跑吧兄弟》、《中国有嘻哈》等节目差评连连的原因之一,本土化做得好、做得妙自然能赢得人们对于借鉴部分的宽容,而如果没有创新点,还只是照搬了同一个节目,那自然收获不了观众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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