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是一本法学界的经典著作,作者彼得●萨伯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件:六名探险者被困山洞,饥肠辘辘。其中一人威特莫尔提议抽签吃掉一名成员,但之后他又反悔,同伴帮他掷了骰子。抽签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当作食物吃掉。探险者获救之后,被指控谋杀威特莫尔。那么,他们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呢?14名法官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下面,我对他们的观点做一个简单概括。
1. 特鲁派尼:有罪
法典的规定很明确,“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
2. 福斯特:无罪
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这导致联邦法律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因此被告无罪。
3. 康丁:弃权
反驳福斯特的理论,合同法不能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同时,他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倾向于有罪,但选择不参与审理。
4. 基恩:有罪
判决的唯一根据是法典,被告的确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因此有罪。本案的困难在于未能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法官应当尊重自己的职责,抛弃个人偏好。
5. 汉迪:无罪
法律为人民服务才有意义,判决本案不应忽视民意。大约九成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因此,参考民意 ,被告无罪。
6. 伯纳姆:有罪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因此,尽管他对可怜的探险者抱有同情,但它并没有任何权威力量。此外,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这一种选择,探险者可以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或者吃掉自己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7. 斯普林汉姆:无罪
探险者们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但是他们并没有恶意,没有犯罪意图。在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此外,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无须对被告人采取改造措施,因为他并没有表露出某种邪恶人格,需要为了公共和他自己的安全对其进行纠正。
8. 塔利:无罪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我们珍视生命,总是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生存下来。一个将死的人使得五个人存活下来,好过六个人都可能死去。等待一个人自然死亡相当于将目标锁定在了最虚弱者身上,与之相比,抽签是一种公平选择牺牲者的方法,因为它是随机的。
9. 海伦:无罪
人们有可能被迫违背意愿去有意识地做一件事情。探险者们有意识地杀了人,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人。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此外,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即使品德最高尚的人到了饥饿的顶点也会选择杀人。惩罚被告不会实现报复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预防目标。
10. 特朗派:有罪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所有生命都有无限价值,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一样珍贵。
正义要求我们面对死亡,而不是去杀害别人。被告人应该自愿等待饿死,而非以同类的生命为代价苟延残喘。他们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
11. 戈德:有罪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被告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做出无罪判决,下一次探险者处于同样情境下更可能杀人。相反,如果判决有罪,让他们知道即使杀害朋友也不会挽救他们的生命,那么很可能阻止他们之间自相残杀。
12. 弗兰克:无罪
设身处地思考,他会像被告一样行动,因此,他无法谴责一个做了自己也会做的事情的人。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13. 雷肯:有罪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即使本案中杀人极为必要,惩罚杀人者也是合理的。法官的义务是服从立法机关的决议。法官所需的品质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其他缺陷不影响判断。
14. 邦德:弃权
这些探险者脱离了联邦统治并在洞穴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当他们同意掷骰子的时候,他们不再受我们法律的管辖,因为这时他们制定了新法来取代旧的社会契约。他倾向无罪,但选择回避。
以上就是14位法官的看法,我只是做了非常简单的概括,他们每个人的观点阐述都非常全面,即使做出相同的判决,也是基于不同的理由。我个人比较支持弗兰克法官,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只能设身处地地思考我如果陷入相同困境时会如何选择。在面对极端饥饿的情形时,我不敢说我就能一定自愿饿死。那么,你认为他们是有罪还是无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