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了招聘年龄,构成就业歧视吗?|劳动关系问道

【案情简介】

庞某于1958年9月18日出生,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满57周岁,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88年5月7日,准驾车型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

2015年7月8日,东吴运输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如下:

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有A1牌驾驶证;需求数量:10名;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2015年11月18日,庞某前往公司应聘,当日,公司以庞某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反馈信息》,上载明:

庞某(先生/小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录用。不录用原因:由于庞某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对此,庞某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60周岁;2、被告向庞某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庞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庞某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公安部自2012年9月12日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对驾驶各车型的年龄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而庞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现被告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庞某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关于被告运输公司提出其招聘18周岁至45周岁的大客车司机不仅是基于公司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该工作岗位的高危性、高劳动强度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因此并未构成就业歧视的抗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公安部已从驾驶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驾驶技能等各方面对各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领以及各类车型驾驶证的审验管理,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作出了规定,而被告运输公司自行设定的高于部门规章规定的且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年龄标准显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界限,侵犯了庞某的平等就业权。庞某据此要求被告运输公司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运输公司向庞某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庞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庞某要求被告更正招聘信息中的年龄要求至60周岁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发出的招聘信息侵害了包括庞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的平等就业权,庞某可就该侵权行为对其自身造成损害的后果提起诉讼,但就被告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行为,庞某没有诉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庞某口头赔礼道歉;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庞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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